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 大 学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上海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发展纲要》)精神,推进高校内涵建设工程的实施,提升我校教师学术、技术与实践能力,促进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我校教师利用多种形式去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实际部门参与研发、工作或实习,推动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海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全部来源于《教育发展纲要》提出的十项"重点发展项目"的"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专项经费,包括"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教师践习专项资助经费和教师产学研践习基地专项资助经费。
第三条 责任制度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度,并对该专项资金按照课题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二、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原则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学校招毕办需对全校产学研践习申请项目编制总预算,并报送市教委批复。在做年度预算时,不得超过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的计划投资额度。
第七条 项目评审
由学校招毕办、人事处、科技处、文科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联合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评审。
第八条 预算执行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应严格遵照所申报的预算执行,并确保在申请项目的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年末未执行的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预算调整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如确需调整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或内容,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讨论,并报学校批准。
三、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范围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资助已获市教委批准参加践习的教师与践习单位指导人员,另一部分用于资助践习基地的管理建设。
(一)践习教师与践习单位指导人员经费。经费的70%用于补贴本校践习教师因无校内教学科研工作量或工作量不足而产生岗位津贴不足的部分,或者用于对已经完成校内教学科研工作量践习教师的奖励;经费的30%用于支付从企业等实际部门聘请专业人员承担有关教学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践习基地管理建设经费。该专项经费用于学院践习基地建设。其中,学院用于支付给参与基地的费用不得少于本项经费的30%。对于支付给践习基地的相关费用需建立项目预算,并报招毕办和财务处审批。待审核通过后,预算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各项支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设备处依据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与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限制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所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四、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
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需对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具体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违规责任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
产学研践习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监督。
五、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制定有关践习教师在践习期间的考核办法。参加践习的教师在践习期间,工资、职务聘任、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如本办法与主管部门后续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冲突,则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上海大学财务处、招毕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