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教监[2003]3号)和上海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招生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领导、有关职能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招生制度改革,按照"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做好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毕委")是学校招生管理的最高机构,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上海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招生监察职能部门。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学校招生监察部门应在学校招毕委领导下工作,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 学校每年均应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组成的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校每年均应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校招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认真、秉公执纪,熟悉招生监察业务、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程序,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服务意识,为人正直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凡有直系亲属报考上海大学的工作人员,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八条 招生监察应设立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点,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投诉、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应与招生信息一起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招生监察是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责任制要求自觉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与招生监察小组的交流与沟通,主动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招生监察应贯穿在招生的全过程,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原则。学校招生监察部门要参与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参与招生重大政策出台的研究;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录取等重要过程和场所的管理;参与录取新生过程中重要问题的研究讨论,履行职责进行监察。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在监察中对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规定的做法,要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整改。要真正落实"一岗双责",对发现的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校各项招生规定要求,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恶劣影响的人和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的处理意见,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了解和掌握当年的招生政策、纪律规定和招生计划,提出当年学校招生纪律规定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配合校招毕办、研招办对参加招生咨询、接待、录取和其他各类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校各项招生规定要求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要检查督促招生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的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和纪律。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规定的程序、时间要求,做好调档、审核和退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加强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生、研究生推免生和艺术类专业等招生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学校自主组织的选拔性考试、研究生的初试和复试、艺术类专业加试、插班生招生考试及转院系考试的监督。加强对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受理考生及考生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和不合理要求的要做好解释和疏导说服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处理好市高招办和市招生考试监察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接待中发现的考生及考生家长出现的异常情况,都要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有关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及时做好招生监督工作小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卫纪工委、监察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