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2/06/21  赵依群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

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调动教学、科研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结合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线运行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贵重仪器设备是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贵重仪器设备,包括财政资金购置、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个人或项目组横向课题经费购置以及接受赠送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按校内收费标准适当收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由各类经费采购和其他渠道进入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学校鼓励贵重仪器设备在满足对内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开放对外服务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贵重仪器设备可以在完成校内使用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不同层级的对外服务。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指贵重仪器设备存放、运行的责任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单位")提出开放度及收费意见,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组织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专家审议并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可以提供对外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各项测试收费必须制定明确的面向校外人员收取的校外价和面向校内人员收取的校内价两项收费标准,原则上校内收费标准为校外收费标准的50%及以下。

校外人员的测试费可以现金或支票、汇款方式支付;校内人员的测试费均以经费卡内转形式结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对校内人员的测试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帐户",以实验室为单位,每单位分别设置一个校外测试费收费帐户、一个校内测试费收费帐户和一个结算后帐户,对所收取的测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每年对测试费帐户进行结算,若需特别阶段结算需经实验设备处和财务处同意。

上交的测试费收入按校外、校内二种结算办法,依照成本核算的原则,扣除水电消耗等学校管理费,返还有关设备管理单位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费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实验设备处提取适当费用作为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专项开支经费。

校分析测试中心暂按原结算办法执行。

第九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测试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严禁无故拖延或拒绝完成测试任务,严禁违规私自承接测试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将在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管理监督信箱,接受各相关人员的监督。如发现违规事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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