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我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人才培养"的建设任务,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来源于教育部等部委拨付的国家财政性资金,市教委等委办局拨付的市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遵循"统一规划、单独使用、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管理原则,按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创新能力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习导师队伍建设等。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研究生部通过计划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对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合理配置。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 研究生部负责对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设立项目库,并制定项目库管理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建设的项目进行全面跟踪管理。
二、预算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各类项目专项预算应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与混合使用。
第九条 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研究生教育专项项目预算申报平台,全校各单位、各部门通过申报平台,提交项目申报表。
第十条 制定国家级、市级项目预算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使用规定,制定校级项目预算亦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研究生教育专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立项,市级、国家级项目报按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应按项目预算执行。年终未结题项目的预算资金,根据本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可结转并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学校将统一收回,由研究生部负责重新立项使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经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查批准后,送财务处备案。
三、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业务费等。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一) 劳务费。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讲座与培训费、评审费、论文指导费、实习指导费、临时工劳务费、助研津贴费、编译与翻译费等专项劳务支出。
(二) 设备费。指在研究生教育专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支出、图书资料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以及运行维护等支出。
(三) 业务费。指为完成研究生教育专项建设而发生的材料费、办公费、印刷费、文献资料复印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教材出版相关费用、论文版面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中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与实验设备处根据设备购置计划与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与管理。采购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所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不得直接拨付校外单位。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部负责对我校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收回学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监督。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的下达部门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必须严格按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