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合同审核与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2/12/10  赵依群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合同审核与备案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度上海大学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合同审核与备案暂行规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大学合同审核与备案暂行规定

2012年度上海大学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顺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合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上海大学对外签订合同,即凡需要加盖上海大学印章或校长签名章或需要校领导签字的合同,均适用本规定。

经过学校授权,由相关部门(学院、中心、研究所等)在自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作为学校一方的签字代表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系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类合同:

(一)教学培训合同;

(二)合作办学合同;

(三)科技(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四)劳动人事合同;

(五)建筑合同(含基建、修缮合同);

(六)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三条   合同条款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   合同形式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合同主体

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经过学校授权,相关部门(学院、中心、研究所等)在自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可以作为学校一方的签字代表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院系下设的教研室、中心等内设机构,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学院、中心、研究所等)为合同签订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对方提供盖有法人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为准;

2.经营范围是否超出所签合同范围;

3.资信情况是否良好;

4.签字代表是否经过授权,以对方提供合同签字人的委托授权书为准;

5.其他法律要求应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合同承办单位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将上述资料随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以配合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规范性等进行调查。

第六条   合同文本

订立合同原则上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本规定所称示范合同文本是指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发布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第三条。

    第七条   合同的审核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合同,相关部门(学院、中心、研究所等)敲盖本单位印章的,可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审核的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各单位认为需要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审查的可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

以上合同文本,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中文版本。

第八条   审核期限

对于需要审核的合同,法律事务办公室在收到合同文本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于合同文本超过十页,或内容比较复杂,或需要提请学校法律专家进行协助审核的,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至少在合同签订七至十五个工作日前将需审核的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九条  签订程序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均必须填写《上海大学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可在校长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并遵照以下工作流程:

1、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字;

2、承办单位按照学校相应工作流程,将合同文本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审核会签;

3、承办单位将《审批表》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后的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结合法律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法律意见对文本条款修改并完善;

4、承办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合同文本提交校长办公室敲盖公章或印章。

5、合同需要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报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办公室敲盖公章或印章,返还合同签订承办单位。

第十条   合同备案

1、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各类合同,均需要提交一份合同原件在校长办公室备案。

2、凡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各单位应在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自行备案或按规定到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3、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记录以备查,并定期将合同履行情况与法律事务办公室沟通。 

4、校长办公室及自行备案的各单位应对备案合同做好编号及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制度

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各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及备案合同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检查意见书。各单位对法律事务办公室的检查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检查意见书内容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所有学校和相关秘密,承办人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各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解释与试行

本规定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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