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师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2013年度上海大学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推进我校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学术骨干走向国际舞台,特设立上海大学教师国际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基金的申请受理和效益评估。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全职在岗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第四条境外合作单位是综合排名世界前100名,或相关研究领域世界前10名的境外高校及研究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要有明确的访问目的、任务和目标,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积累,具备语言交流能力。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原则上只能获得本基金资助一次。
第三章 优先资助原则
第七条 优先资助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和领域,其资助名额原则上不少于资助总名额的80%。
第八条优先资助已取得突出的学术成就、能与国际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的学术带头人。
第九条优先配套资助已获得国家其他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后备学术带头人。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需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基金审批表》(可在学科建设办公室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含部门,下同)。
第十一条 所在学院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在职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须经组织部先行审批,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审批表》送交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核,由人事处认定出访期间的校内基本工资发放标准,由财务处认定出访资助标准,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给出综合意见。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办公室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薪酬待遇及资助标准按人事处、财务处和所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申请获准,但出访计划因故未能实施的,申请人不得按原批件申请使用国际交流基金。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高于批准经费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申请人须按申报计划出访,不得变更访问单位及出访时间。确需变更的,需报学校审批,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变更出访部分予以资助。未经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八条申请人回国15个工作日内,需向所在学院提交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应的成果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需在学院及所属学科内公开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在境外主要工作经历和任务完成情况的工作汇报,以及在境外合作研究成果的学术报告两部分。报告的时间、地点及报告题目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并在学院网上发布。
第二十条学院组织由学院领导及学科负责人参加的5人以上评估小组对报告人在境外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做出评价并填写《上海大学教师国际交流成效评价表》(可在学科建设办公室网站下载)。评价结论分为A、B、C、D四档。A档为圆满完成出访任务,成效显著。其中出境一年以上(含一年)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与境外合作者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共同发表了高水平学术论文。B档为完成出访任务,有一定成效。其中出境一年以上(含一年)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与境外合作者共同撰写了高水平学术论文(已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投稿)。C档为虽然经过个人努力,但未完成出访任务。D档为个人不够努力,未完成出访任务。
第二十一条获得C档者第二年校内津贴减半发放。获得D档者今后不得申请学校各类与学科建设相关的项目资助,并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停发第二年校内津贴。
第二十二条学院考核后一周内将申请人撰写的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上海大学教师国际交流成效评价表》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可以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及发展需求对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做适当调整并制定实施细则。学校鼓励学院对受资助人从严要求,全面考核,长期跟踪。调整方案和实施细则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经院务会议通过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科建设办公室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各学院推荐及考核情况进行跟踪及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