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勤技能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工勤技能人员的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的工勤技能队伍,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上海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大内〔2011〕5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基本原则、结构比例
(一)实施范围:各部门(含学院,下同)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岗职工。
(二)基本原则:根据岗位设置和聘任实施方案,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业务工作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占5%左右,三级岗位占20%左右);四级岗位占50%左右;五级岗位占15%左右。普通工占10%左右。
二、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级岗位(高级技师)
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取得与实际从事的工种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1977年以前(含197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
3、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4、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和技师提高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5、在技师岗位任职5年,历年考核合格。
(二)二级岗位(技师)
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技师等级考评,取得与实际从事的工种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1977年以前(含197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的完成本工种任务,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热心传授技艺;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工艺方面的难题,并取得显著效益;
4、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5、在高级工岗位任职5年,历年考核合格。
(三)三级岗位(高级工)
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高级工等级考评,取得与实际从事的工种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的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
3、能指导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4、在中级工岗位任职5年,历年考核合格;
(四)四级岗位(中级工)
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中级工等级考评,取得与实际从事的工种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岗位任务,并能注意技术的自我提高;
2、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支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在初级工岗位任职5年;或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后,在本校工作满一年。
4、历年考核合格。
(五)五级岗位(初级工)
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初级工等级考评,取得与实际从事的工种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且符合岗位聘用要求。
(六)普通工岗位
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以及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七)为了使优秀的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适当放宽晋升三级及以上岗位年限要求一年。
1、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协会专项技能比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者或获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荣誉称号者;
2、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
3、聘期内有一年考核优秀者;
4、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三、聘任办法和程序
(一)聘任办法
1、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贯彻资格与聘用分开、技能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即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聘用的首要资格条件,学校及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及对工勤技能人员的实绩考核情况实行岗位聘任。
2、用人部门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岗位聘任的相关工作,完善聘任办法、规范聘任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聘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3、聘任主要以考核为依据,按照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技能业务水平等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降级聘任或不予聘任:
(1)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受处分期内的;
(2)聘期内年度考核等级在称职以下的;
(3)经常不能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技能岗位的。
(二)聘任程序
1、各部门在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制订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聘任实施方案,并报人事处审批。
2、各部门根据国家、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以及不同岗位承担的科研、服务等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各类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
3、各部门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自主进行工勤技能四级以下(含四级)等级岗位的聘任工作。
4、聘任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每年由学校公布岗位数,用人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校工勤技能考评小组评议后,提交校工勤技能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开会审议(一级、二级岗需面试答辩,三级岗可根据情况面试答辩),审议通过后需公示一周。学校发文聘任并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期三年。
5、四级以下(含四级)岗位由用人部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相关条件自主审定,在部门内部公示一周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人事处同意备案后,用人部门发文聘任并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期三年。聘用合同及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存档。
四、工资待遇
工勤技能人员在受聘次月起兑现国家规定的有关工资待遇,其工资的确定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沪人〔200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工勤技能人员离开本工种岗位从事其它工作后,不再享受和原岗位相关的待遇。
五、年度考核
1、学校以客观、公正、公开为原则,对应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
2、考核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实施;
3、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4、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六、技能培训
1、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委托学校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各部门每年年初向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培训计划。纳入培训计划的职工在校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本市社会化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报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2、各部门要鼓励工勤技能人员不断提高本岗位上的工作技能和水平,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针对性的培训。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原《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实施办法》(上大内〔2011〕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