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4年6月10日
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保证成绩评价的客观、公正,管理过程严谨、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高等教育本科阶段课程的成绩管理。
3、学生在上海大学修读的本科课程以及经审核认定为上海大学本科课程的成绩证明须经教务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成绩证明,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未经教务处同意的在校学生成绩证明均为无效成绩证明,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及主管部门责任。
二、课程考核
1、学校安排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2、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开课前将教学大纲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在每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将成绩考核方式以及成绩组成比例告知所有学生。
3、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或两级制(P、L);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或者两级制考核方式中获得通过,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4、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5、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通过记载。学生考试作弊,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6、学生参加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以下简称《成绩总表》)。学生同一门课程有多次考试成绩的,取最高一次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载入《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系)及时归学校档案馆保存。
三、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属病假者,须持有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成绩以"缓考"记载。
2、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医院的病历、病假证明到校医院核签,凭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3、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
4、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修读完该课程,否则该课程成绩以"缓考"记载,并收取该课程的学费。
四、成绩登录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成绩登录工作,严格管理,做到及时、真实、可靠。
1、成绩登录完毕准备提交时,应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行提交,成绩提交后登录者只可查询结果,不再有修改权。
2、主讲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的登录,逾期未登录成绩者,视情况按《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五、成绩与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1、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五级(十一等)制 课程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F 0
个别经教务处批准备案的课程可采用P(通过)和L(不通过)的两级制进行成绩记载,但不计课程绩点。
2、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全部课程的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采用两级制考核方式的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六、成绩复核
学生对成绩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期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汇总《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并送交各开课学院(系)。开课学院(系)应在收到《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的两周内完成复核,填写"成绩复核情况反馈表", 经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签字确认,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复核后成绩需更正的,按成绩更正流程进行办理。
七、成绩更正
1、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记载入库的成绩。
2、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或录入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在成绩公布后五周内填写《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更正申请单》,同时提交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考试科目的评分标准、成绩登录单、平时成绩记分册等材料,经所在学院(系)的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办理。
3、成绩公布后进行学生成绩更正的,视情况按《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八、免修成绩管理
1、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2、申请条件: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截止申请时,理工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3,文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5。
(3)在一学期内,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3、申请程序: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向所在学院(系)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2)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
(3)开课学院审批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在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通知相关学生所在学院(系)。
(4)开课学院在考试周前安排相关老师为免修考试单独命题,并组织有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
(5)开课学院在考试周结束前将免修考试的考卷复印件送交教务处。
4、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5、免修成绩
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直接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九、成绩认定
1、插班生在原学校学习课程认定为我校课程的,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
2、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后认定为我校理论课程的,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认定获得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9分。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本科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后认定为我校课程的,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