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差旅费的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差旅费主要是指我校师生员工(以下简称:出差人员)离开上海市在国内开展调研、参加会议和培训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项目)需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上海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部级人员、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 等 舱 | 凭据报销 |
局级人员、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报销 |
部级人员及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上海市财政局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其中,部级人员及院士可以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应当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定额包干,不再报销出差地发生的餐饮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上海市财政局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采取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与发票据实报销二选一的办法。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同一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上海大学国内出差审批单》(附表二)以及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写《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单》(附表三)。
第十五条《上海大学国内出差审批单》的审批权限为:
(一) 在维持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由出差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学院(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若学院审批权限需要分级下放到系,需制定授权审批制度,报财务处备案。
(二) 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由出差人所在的项目组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