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和学院相关学术机构人员组成的规定

创建时间:  2014/07/15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按照我校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学校拟定的高水平大学发展战略规划,高水平师资队伍已成为我校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我校将经过未来五年时间的努力,每年引进和培养十名以上的国家高层次人才,使国家高层次人才数量尽快达到"985工程"大学的中游水平。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高层次人才在我校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使他们尽快了解、适应和融入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中心工作的主阵地,经学校研究,做出如下规定:

1、创造条件优先吸纳国家高层次人才成为校学术委员会、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科评议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等校级学术机构成员。

2、优先吸纳和安排国家和省市级高层次人才成为所在学院/系/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博士生/硕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小组、学院学科评议工作小组等机构的成员,使其在具体的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中发挥积极的骨干作用。

在我校工作的国家高层次人才应牢记自己的使命,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成为学科建设的领军人物、师资队伍的优秀代表、广大教职工的学习榜样。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4年7月15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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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受理部门:党政办
  •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邮政编码: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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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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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受理部门:监察处
  • 部门负责人: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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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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