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推进上海大学内涵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实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含出境,下同)访学进修且派出期限为180天及以上的教师。
第二章 类别范围
第三条 教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包含以下三个类别:即分别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统一选派的各类出国访学进修项目。
第四条 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一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有其它规定的,访学进修期限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公派出国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推荐一流人选、奔赴一流机构、师从一流导师、开展一流工作"的要求,优先选派师德优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挑重担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六条 访学单位应为综合排名位列世界前100名,或相关研究领域位列世界前10名的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七条 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至少在我校工作满二年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申请时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
第八条 入选各类公派出国访学进修计划、国内访问学者计划、产学研践习计划等,项目执行中或项目结束未满二年,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未满二年的教师,不列入选派范围。
第九条 遴选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负责过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3、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外语水平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执行。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条 学院(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出国访学计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按计划有序安排教师出国访学进修。学院(部门)应积极协助教师联系国外访学单位及导师,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部门)将出国访学计划表上报人事处。计划表中应有明确、可考核的访学进修计划及任务。
第十二条 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师资队伍规划、学科发展要求,对访学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和选拔推荐,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待遇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资助经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外访学计划专项经费为一次性拨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申请者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
第十五条 受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的教师,资助标准按照《上海大学教师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入选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期间基本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类奖项评选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绩效工资由各学院(部门)根据其工作业绩酌情发放。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教师应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执行访学进修项目,不得变更出访时间及访学单位。如果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的,不得申请使用经费或退回全部经费。
第十八条 现任中层干部,因个人需要出国(境)访学进修,连续超过半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按《上海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教师出国前必须缴纳出国保证金,与学校、学院(部门)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工资待遇以及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条 教师在出国前,应向所在学院(部门)及人事处,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告知具体出国日期。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应安排谈话,明确出访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二十一条 访学进修教师到达目的地后,在二周内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事处和所在学院(部门)汇报情况,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后每三个月向人事处和学院(部门)汇报访学进展情况,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汇报访学进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访学进修教师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各方面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访教师应按期回国,确因访学需要延期回国的,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材料应包括:延期申请、访学期间学术成果相关材料、国外导师的同意函、延期期间的经费落实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出国逾期未归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保证金不再退还,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访学进修教师按期回校后应完成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对于出国期间或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者,学校将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出国访学进修教师应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实力,努力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七条 教师需在回国后二周内持护照及协议中约定的材料到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报到,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报到。所在学院(部门)须将教师的访学成果在本学院(部门)网站公开,对其工作态度、访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访学成果进行专项考核,并在教师回国二个月内安排教师做一次面向全学院(部门)师生的学术报告,由学院(部门)形成纪要和专项考核结果一并报人事处,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门)对访学进修教师的专项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优秀参照标准:圆满完成访学任务,成效显著,访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和访学单位联合发表1篇及以上被SCI、EI、SSCI、A&HCI检索系统检索的论文,或在《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中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掌握一种学科前沿的实验技术及方法、掌握并深度挖掘一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考核合格参照标准:完成访学任务,有一定成效,访学期间和访学单位共同撰写(已投稿)或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针对访学任务发表1篇及以上被SCI、EI、SSCI、A&HCI检索系统检索的论文,或在《上海大学科论文奖励方案》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实验技术教师,应发表相应水平的实验技术应用论文;出国任务为核心课程进修的教师,根据我校国际化课程建设需要引进一门及以上国际化课程并进行双语教学,或依据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参照标准:参照以上内容,未完成访学任务。
艺术类专业教师根据与学校、学院(部门)签订协议中的进修目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考核。
第二十九条 获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的教师,其专项考核办法依照《上海大学教师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条 对在国外访学进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无特殊情况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经专项考核未达到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