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理工科结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4/11/13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理工科结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30

上海大学理工结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理工科结题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结题项目")的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结题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结题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结题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以及国家、上海市和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理工科结题项目结题的监督管理和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结题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按时进行结题,结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结账并按照本细则规定使用结余经费。

第二章 结题项目结账

第四条 每年的4月、10月,科学技术处负责向财务处统一提供《理工科结题科研项目应结账项目清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45天内按要求向科学技术处提供相关结题资料,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申请结题项目经费卡结账,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结题项目,学校将进行结账处理。

第三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五条 结题项目办理结账时,对于允许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的结余经费,纳入上海大学理工科科研培育项目基金账户,作为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划入对应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经费帐户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今后,若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理工科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理工科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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