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理工科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及上海市教委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及其他涉及间接费用管理的国家部委项目、上海市科委项目、上海市教委创新基金项目的间接费用管理。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我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我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课题(包括子课题),间接费用到账之后,直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课题,学校从间接费用中按项目到校(不含项目外拨合作单位经费)总经费的比例收取管理费(见表1);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课题,管理费按照我校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的比例进行收取。绩效支出预算要求比例(见表2)。
表1 各类项目到校经费(不含项目外拨合作单位经费)的管理费收取比例
项目类别 | 管理费比例 |
科技部及各部委、公益性行业专项 | 5% |
上海市科委项目 | 8% |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 | 4% |
表2 各类项目到校经费(不含项目外拨合作单位经费)的绩效支出比例
项目类别 | 绩效支出比例 |
科技及各部委、公益性行业专项 | 见任务书和合同预算 |
上海市科委项目 | 2% |
上海市教委项目 | 参照教委规定 |
间接费用中管理费为优先足额列支科目。
第五条 科技部及各部委、公益性行业专项等项目的间接费用中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尚有余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将余额部分拨入课题负责人的"上海大学理工科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经费卡,按预算支出使用。
第六条 课题到校间接经费中绩效部分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科学技术处在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对其科研项目阶段性绩效考核及项目总体绩效考核审定的基础上,通知财务处为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绩效卡,合理统筹安排发放。
绩效考核管理要求如下:
(1)科技部及各部委项目、公益性行业专项的绩效考核分为项目中期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绩效考核两个部分。中期考核通过后,可支出"绩效支出"总额的50%,项目顺利验收结题之后,可支出剩余的50%。
对于分批预算、拨款的项目,如科技部"973"项目,前两年的经费结算结束后,可将前两年的绩效部分全部支出;后三年的中期考核通过后,可支出后三年预算中绩效支出的50%,待课题验收结题之后,可支出剩余的50%。
(2)上海市科委项目的绩效支出须待项目结题验收全部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支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科学技术处通知财务处将绩效经费划入项目绩效卡中进行支取。
第七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课题预算申报书、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所列人员(学生因流动性原因可提出更换申请,申请获批后可以发放)。
第八条 符合绩效支出发放标准的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即填写"专项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后,附相关证明文件,说明课题中期考核已结束或已顺利结题(我校为合作单位的,可由课题承担单位出具中期考核或结题验收通过证明并加盖公章),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批之后进入财务流程。
第九条 间接费用中纳入上海大学理工科科研培育基金项目部分按照《上海大学理工科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大内〔2014〕169号)进行管理。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今后,若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专项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