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4/11/24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12

上海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主要是指我校与国外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各类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括今后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机制的改革创新,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规定的其他创新模式,如独立法人机构、国外大学分校、国际大学联合体等。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紧密围绕学校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际事务处具体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报批、监督和指导,相关职责如下:

(一)审核院系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国家教育部备案;对校内机构和个人在网络及各种媒体上非法发布或者涉嫌虚假宣传与境外合作办学或者颁发外方文凭、学位广告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签证等进行统筹管理;

(四)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和评估工作。每年3月初之前完成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提交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和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五)管理、协调和拓展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五条 校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部门和院系的相关职责如下:

(一)有关院系: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宣传和录取,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向国际事务处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指导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等;

(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本科生入学后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奖(助)学金评审、学籍管理工作等;

(四)研究生院: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指导招生工作以及研究生入学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颁发条件的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教务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为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颁发条件的本科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人事处: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中国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八)审计处:负责审计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41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学校国际事务处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向国际事务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请示。请示应有文号、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的填写指南及材料的目录顺序规定进行填写和装订;

(三)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或项目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应明确到年月日),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中外教育机构公章。学校二级单位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对外签订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四)资格证明。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验资证明(有捐赠、财产及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

(五)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须提交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办学评估报告;尚未经过评估的机构可暂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代替;

(六)证书。拟设机构或项目拟颁发的中外证书实样。外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证书原件,中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拟设机构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八)拟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三)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章 审批、管理、评估、年检和终止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报材料应经有关院系报国际事务处审批,由国际事务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相关收费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变更收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均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对学费进行直接分配。

第十条 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法规和文件要求、协议约定有重大不符事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提出修整,必要时,在符合政策范围内修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对于在年度报告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对擅自使用我校名义,非法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证的单位或个人,将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已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终止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若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事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理工科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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