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监察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总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
第六条 申报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但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七条 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不得低于75分。
2、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第一单位应为上海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获得。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如"研究生学术节"、"研究生艺术节"、"研究生体育节"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第九条 评审要求:
(一)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培养单位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各院系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四)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及时登录奖学金登录系统并由本人向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基层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生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三)对获得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基层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规定,并报研究生院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3〕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