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选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5年1月30日
上海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
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汉办)《孔子学院发展规划(2012-2020年)》,支持国际汉语教育,保证我校各孔子学院的正常管理与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选派管理颁发(暂行)》、《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需求)
每所孔子学院需选派中方院长一名,任期2-4年;需选派若干名公派教师,任期2-3年。
第三条(中方院长的任职资格)
(一)热爱汉语国际教育和孔子学院事业,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年龄在35-55周岁,身心健康。
(三)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担任副处岗位,或具有副处级(含)以上行政职级。
(四)遵守中国和驻在国法律。
(五)了解驻在国国情,熟练运用驻在国语言或英语,掌握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和多媒体应用技术,熟悉汉语教学工作,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六)有丰富外事活动或管理经验者优先;特殊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中方院长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汉办要求,承担与孔子学院工作相关的管理职责。
(二)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化发展需要,承担以下职责:
1.充分利用孔子学院平台,加强对我校外派教师和志愿者的培养工作。
2.发挥孔子学院的外联优势,促进我校的对外交往。
3.开展区域高等教育状况研究。
4.加强与海外校友的联系。
第五条(公派教师的任职资格)
(一)热爱国际汉语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汉语教学能力、中华文化传播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二)本科(含)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身心健康。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
第六条(公派教师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汉办的要求,完成孔子学院的教学工作。
(二)根据院长的要求,承担孔子学院的部分管理工作。
(三)根据孔子学院的需要,承担文化活动组织工作。
第七条(任期待遇)
(一)国家汉办直接发放的薪酬执行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及国家汉办与派出人员的约定。
(二)派往孔子学院工作的上海大学在编人员,保留国家基本工资,停发校内绩效津贴。在我校孔子学院工作期间的绩效津贴由孔子学院办公室制定统一的分配办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在非我校孔子学院工作的,不享受我校规定的相关津贴。
(三)非上海大学在编人员的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选聘程序)
(一)公布岗位:中方院长的岗位需求由党委组织部核准并发布招聘通知。公派教师的岗位需求由人事处核准并面向全校教职工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个人报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填写报名表,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上海大学孔子学院办公室提交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孔子学院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四)专家面试:孔子学院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事务处等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中方院长候选人进行面试;邀请相关学院和部门组成专家组对公派教师候选人进行面试。
(五)组织考察和推荐:党委组织部对中方院长人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公派教师人选通过考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挂职锻炼:中方院长人选应提前一年进行遴选。通过考察后由党委组织部派往国际交流学院/孔子学院办公室或国际事务处挂职半年及以上,期满合格后通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向国家汉办推荐。
(七)国家汉办考核、培训及派出:中方院长候选人和公派教师人选须通过国家汉办组织的选拔考试和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方可派出。
第九条(人员管理)
(一)学校将中方院长岗位作为学校管理干部海外培训的重要平台,纳入干部培训计划。
(二)选派的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在任职期间由上海大学孔子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中方院长须定期向孔子学院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简报及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国际事务处等部门的工作指导。公派教师须定期向孔子学院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三)中方院长须按照国际事务处和孔子学院办公室的要求,完成我校对外联络等职责。
(四)孔子学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对中方院长进行年度考核;中方院长和外方院长对公派教师进行考核。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在海外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视为满工作量。考核结果报孔子学院办公室,作为发放下年度绩效津贴的依据。()
(五)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任期结束前3个月向孔子学院办公室提交结束任期申请报告,回国后两周内提交工作总结。
(六)孔子学院办公室对中方院长的工作进行鉴定;中方院长对公派教师的工作进行鉴定,并提交孔子学院办公室。孔子学院办公室将工作总结和工作鉴定一并提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
(七)学校对任期内表现突出的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解释)
本办法由孔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