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2/05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130

上海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战略及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审批和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国家、上海市或学校公派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讲学、访问、进修、学习、交流、比赛、参展、演出等。180天及以上的因公出国(境)为因公长期出国(境),180天以下为因公短期出国(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因个人事务出国(境),进行旅游、探亲、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国、出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活动以及因私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职能部门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年度出访计划申报及审批、出访手续办理及审核由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受理。

第六条 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备案审批由上海大学党委组织部办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备案审批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大学工作站办理。

第三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报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须在每年12月中旬前,在上海大学流程与智能管理系统中,按照《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流程》(附件一)提交下一年度个人因公出访计划,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由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由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因公出访手续。

第八条 因实际情况无法提前申报出访计划的学术类出访(由纵、横向科研经费支持),可向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请补报计划。临时增加的行政类出访(由财政性经费支持),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可向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请补报计划,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和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共同审批。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性出访内容,且出访安排符合工作需要。

第十条 出访国家、地区不可过分集中,避免反复出访同一地区或执行同一出访任务,不得设置照顾性出访、轮流出访、集中出访。

第四章  手续办理申请及审核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申请按照《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附件二)办理,一般需提前2-3个月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因公出国(境)事宜。

第十三条 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务身份相称。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或成果展示,1篇论文一般由12人参会。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访问及行政类出访,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可超过6人,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2个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8天,均包括离、抵本市的时间。

第十六条 所有因公出访的团组信息须在网上公示, 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出访团组方可继续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七条 延长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因公出访,需提供人事处出具的在职证明,70岁以上另需健康证明、家属同意函。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学习、讲学的人员,出访时间为20天及以上的,在提交出访手续办理申请前须向学院(部门)提交请假申请,并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后,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方可受理其出访申请。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办理因公出访手续须先经中共上海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因公出访手续:

1. 出国(境)人员的职务、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 不具有出具任务通知书资质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3. 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4.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

5. 其他不宜因公出国(境)者。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由学院(部门)及人事处按事假规定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或国内其他单位提供资助的出访团组,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用汇标准,具体办法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访国家(地区)城市间交通费,须事先在因公出国(境)申请中列明申报,未列明的不予受理换汇或报销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和出访行程,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的,不得申请使用经费或退回全部经费。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证照是指公务普通护照及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转让。除边防部门加盖出入境印章以及有关国家签发的签证外,国内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在因公证照上加盖证明、购汇情况的印章。因公证照备注栏专供发照机关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栏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我校因公证照管理部门为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遵照上级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因公证照的申办,并对因公证照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证照持有人在出访任务批准后,须通过学校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签证/签注手续。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持因公护照到外国使领馆申办签证或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注,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或签注,更不得将因公证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或签注。证照持有人不得使用因公证照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执行出访任务前,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通知出访人员领取因公证照,并进行证照领用登记操作。

第二十九条  严禁持因私证照执行因公短期出访任务(外籍教师除外);因公长期出访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严禁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有效证照出国(境)。

第三十一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以出入境日期为准)将因公证照交由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因公证照者,学校将暂停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境人员,应及时将因公证照交由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四条 离职人员如需调用因公证照须由对方单位证照保管部门出具"证照调用函"并填写《因公证照移交登记表》(附件三),方可调用。

第三十五条 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将报案单、本人书面说明报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注销该证照。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持照人在境外不慎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由团长报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报案并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需交由组织部统一管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终身教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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