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度上海大学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整体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Visual Identity,简称VI)系统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核心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 为维护和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学校编制了《上海大学VI设计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VI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四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确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设计系统、应用设计系统两大部分。
第六条 基本设计系统规定了学校的标准标志、标志变形、标准字体、印刷字体、标准色彩、辅助色彩、辅助图形、品牌名称造型、标志和字体的组合模式、色带组合模式。
(一)校徽标准标志
上海大学校徽呈上海市市花白玉兰形状,反映学校的属地特征。花的外形为拉丁字母"U"形,是"大学"的英文University的首写字母;花形的中部象形海鸥,表现学校的地域特征;右侧部分为字母"S"的象形,是"上海"的英文Shanghai的首写字母。外圈环绕上海大学的中文、英文全称。
(二)校名标准字体
上海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江泽民同志题写的"上海大学",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Calibri字体的修调样式。
(三)学校标准色彩
上海大学标准用色"上大蓝"(C100M70Y20K20),属于"深蓝色系",体现出"悠远、睿智、深入人心"的气质和力量,代表着理性和希望,是上海大学的色彩标志。
(四)组合方式
学校校徽与字体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标准字体组合、标志与英文中文标准字体组合、标志与中英文中文标准字体组合、中英文中文标准字体组合、中英文品牌字体组合等多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随意使用。
第七条 应用设计系统是对基本设计系统各元素的具体应用,分为事务用品、公关、标识、环境、服饰等多个类别,涵盖了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方面。
(一)事务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纸、便笺、信封、文具、传真纸头、行文版式、电子邮件落款、介绍信、演示文件等。
(二)公关类
包括:接待用具、交流用品、纪念品等。
(三)环境指示类
包括:形象墙、导向牌、道路牌、校车站牌、建筑导引牌、区域分布索引牌、方向指示牌、门牌等。
(四)服饰类
包括:丝巾、领带、晴雨伞、帽子等。
(五)旗帜类
包括:校旗、桌旗、竖旗等。
(六)活动、宣传类
包括:挂幅、网页色彩、演示文件等。
(七)其他类
其他需要使用上海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上海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VI推广领导小组")是对上海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宣传、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在VI推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VI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二)负责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三)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授权学校纪念品、礼品、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
(四)审核和管理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简称及标识,协助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和管理互联网域名。
(五)统筹协调校园网形象建设、校园景观设计工作。
第十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分管办公室事务的领导为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专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VI推广领导小组委托美术学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VI手册》中规范了应用部分各项目的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等基本要素,并据此分为三种类型,作为制作使用的依据或参考。
第一类:明确规定了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的项目,制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更改。
第二类:以提供参考规格、材质及尺寸比例为主的项目,可结合实际进行制作。
第三类:需结合具体环境细化设计的项目,以提供示意图为主,制作时须确保实际效果与学校整体视觉形象风格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在专题网站和宣传材料上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标志。
第十五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在制作《VI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各类物品时,需报校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使用不当者,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导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专属标志者,需向校长办公室备案,内容包括识别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需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在发布前提交校长办公室备案,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如与学校识别系统相悖,校长办公室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利用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及应用元素。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校长办公室审批,依照学校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本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责任人和个人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的原标志,仍具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