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4/24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424

上海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上海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大内〔2014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编制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学院(部门)现状和未来发展,加强分类管理。

第三条 岗位编制管理要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突出师资队伍的主体地位,合理增加教师岗位,保证教学辅助岗位配备,控制党政管理岗位规模,稳步缩减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条 加强对岗位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类核算,建立健全基于绩效产出的岗位编制配置机制。学院(部门)在核定的岗位编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发挥岗位编制的资源配置作用,逐步形成"因岗择人、按岗聘任、依岗考核、岗变薪变"的绩效管理模式。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包括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六条 职能相近的内设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严格控制新设党政管理机构。

第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实行以专业学院为基础的校、院、系(所)三级管理。专业学院内部管理服务机构与岗位设置不要求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完全对应,专业学院只设学院办公室,系、所只设综合事务岗。

第三章 岗位编制类别

第八条 在保障事业发展基础上,学校实行基本编制、机动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复合式岗位编制管理模式。

(一)基本编制是指学校一定时期内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职能所必须配备的岗位编制,也即学校岗位编制核定基数。

(二)流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调节学院(部门)阶段性任务或人员结构性矛盾的过渡性岗位编制。

(三)机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预留岗位编制。

第九条 基本编制包括专业技术岗位、党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由教师岗位和教学辅助岗位组成。

(一)教师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配备的岗位编制。我校坚持"教学、科研两个中心,一支队伍",不设专职教学岗位。

科学研究岗位是指在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内配置的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的专任岗位。

学生辅导员岗位是指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编制,主要包括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等岗位。

(二)教学辅助岗位

实验技术岗位(含工程技术岗位)是指承担实验课程授课任务,完成科研实验技术服务,从事实验室与仪器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

图书资料岗位(含档案管理岗位)是指从事情报信息、图书资料、档案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设置在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

编辑出版岗位是指从事图书和报刊编辑、编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主要设置在期刊社。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审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主要设置在财务处、审计处。

(三)党政管理岗位是指我校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岗位。

专业学院的党政管理岗位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学院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管理岗位、教务(含研究生教务)管理岗位、科研管理岗位、系综合事务岗位等。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团委书记为专业技术岗位,其职数总量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定与管理,但不计入党政管理岗位数。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岗位。

第四章 岗位编制核定

第十条 在岗位编制核定基数范围内,专业技术、党政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按下列结构比例掌握:

(一)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原则上不低于75%,其中教师岗位编制原则上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80%

(二)党政管理岗位编制原则上不超过16%

(三)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原则上不超过9%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

(一)教学科研岗位总量按不低于岗位编制核定基数的60%确定。

(二)教学科研机构的基本编制根据学校绩效拨款模型核算,其中本科教学工作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理工科科研工作量、文科科研工作量和留学生培养工作量折算比例分别为45%20%15%15%5%。未纳入绩效拨款模型的教学科研机构以实有事业编制教师数为基础,根据其发展规划核定。

国家级重点学科可增设基本教师岗位编制10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学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增设基本教师岗位编制5人。国家级重大项目可增设流动教师岗位编制10人,省部级项目增设流动教师岗位编制5人。

(三)学生辅导员岗位编制根据实有全日制学生数核算。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150设置,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岗位(含研究生教务岗位)按师生比1:180设置。

(四)教学科研机构的核定教师岗位数一般不超过实有事业编制教师数的120%

第十二条 教学辅助岗位

(一)实验技术岗位总量按不高于岗位编制核定基数的10%核定。

教学科研机构的实验技术岗位编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置。研究类实验技术岗位按照科研工作量所折算基本编制的20%核定,教学类实验技术岗位按照实验设备管理工作量核定。教学科研机构核定的实验技术岗位数一般不超过实有事业编制实验技术人数的120%

(二)图书资料岗位总量按不高于岗位编制核定基数的4%核定,具体计算方法为A= K/(150 + 0.002K)。其中,A为图书资料岗位总量,K为岗位编制核定基数与实有学生数之和。

(三)编辑出版岗位按办刊任务和刊物的类别、影响等因素确定。一般季刊(或半年刊)定编2人,双月刊定编3人,月刊定编4人。其中,外文刊物增加编辑岗位1人。

第十三条 党政管理岗位

(一)学校党政管理岗位总量按不高于岗位编制核定基数的15%核定。其中,党政管理机构的党政管理编制比例为9%左右,教学科研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的党政管理编制比例为6%左右。

(二)教学科研机构的党政管理岗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核算,具体计算方法为P= T/(8+ 0.03T)。其中,P为管理岗位数,T为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编制。

专业学院的研究生教务岗位与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岗位编制一并按照实有全日制研究生数核定。核定数超过4人的,设置1个副科级岗位。专业学院组织人事管理岗位一般可设置1个正科级岗位。教职工数超过100人的,专业学院组织管理岗和人事管理岗可分设。

专业学院下属系、所一般可设置1个综合事务岗位。教职工数超过80人的,可设置2个综合事务岗位,其中,副科级综合事务主管岗1个。

(三)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的党政管理岗位编制从严控制,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确定。

非增设机构的党政管理岗位编制一般不高于实有事业编制党政管理人数。

第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

为了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学校在基本编制中保留部分技术工人编制,按核定基数的1%确定。

第十五条 我校后勤服务单位与资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编制单独核定。

(一)后勤系统

随着后勤社会化逐步实现,学校不再核定后勤集团下属服务中心岗位编制。后勤集团岗位编制控制目标为200人以下,其中党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比分别为30%70%。工勤技能岗位主要面向负责水、电、煤气等发挥重点保障功能的技术工人。

校医院的岗位编制暂按实有事业编制人数核定,逐步从严控制。

乐乎楼集团的岗位编制控制目标为10人以下,为党政管理岗位。

(二)科产系统

随着企业改制工作逐步推进,学校不再核定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公司岗位编制,其自行招录的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科产系统岗位编制控制目标为25人以下,主要为党政管理岗位。

第五章 岗位编制结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

(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文件和我校实际情况,在学校层面上,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840393

(二)教学科研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主要根据学科层次设置(参照表一)。

表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学科类别

高级专业技术

岗位比例

正高与副高比例

国家一级重点学科

85%

1:1

国家二级重点学科

上海重点发展学科

80%

1:1.2

博士点学科

7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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