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6〕13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6年1月12日
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单价可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分为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下)和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两类。
第二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室老师应及时修理,如无法修复,可报实验设备处。
第三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修理,应填写《仪器设备修理申请单》,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由维修组修理或外送修理。未经实验设备处审核,自行外送修理,修理费用由送修人或送修学院(系)、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按照《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因违反操作规定等人为原因造成非正常损坏仪器设备,按《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赔偿规定执行后及时进行维修。
第六条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实验室老师可直接与供货商联系,按照合同保修条款及时进行修复。
第七条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或因维修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实验设备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