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2/22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6〕13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6年1月12日
 
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单价可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分为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下)和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两类。
 第二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室老师应及时修理,如无法修复,可报实验设备处。
 第三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修理,应填写《仪器设备修理申请单》,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由维修组修理或外送修理。未经实验设备处审核,自行外送修理,修理费用由送修人或送修学院(系)、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按照《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因违反操作规定等人为原因造成非正常损坏仪器设备,按《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赔偿规定执行后及时进行维修。
 第六条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实验室老师可直接与供货商联系,按照合同保修条款及时进行修复。
 第七条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或因维修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实验设备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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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受理部门:党政办
  •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邮政编码:200444
  • 咨询电话:021-66132222
  •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 电子邮箱:dzb@oa.shu.edu.cn
监督投诉
  • 受理部门:监察处
  • 部门负责人:滕云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606室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021-66132857
  • 传真号码:021-66132451
  • 电子邮箱:sdjwjc@mail.s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