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3/3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6〕33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经学校研究,印发《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6年3月3日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入库、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
第三条 各级单位应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率;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 体制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和学院(系)、部门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负有审批、购置、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系)、部门应在分管院长(系主任)、部处长领导下,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的监管、检查、建帐、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实验设备处的指导,配合实验设备处做好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管理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实验设备处报备。
第三章 范畴
第六条 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具、行政办公设备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等。
仪器设备分专用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两类,其中专用仪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仪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起点单价为1500元(含)以上,通用仪器设备起点单价为1000元(含)以上。
第四章 来源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来源分为购置、自制、委托定制和捐赠送。
第八条 单台(套)金额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实施采购,单台(套)金额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
(一)进口仪器设备购置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单台(套)金额5万元(含)(折合人民币,以下略)以上,且经费性质为财政性资金,须经进口产品论证,由上海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照批复要求采购;单台(套)金额5万元以下,须有外贸报价单;单台(套)金额5万元(含)以上及10万元以下,须提供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外贸报价单和申请报告。
实验设备处委托招标入围的、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合同后,实验设备处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免税手续。
(二)国产仪器设备购置
购置国产仪器设备单台(套)金额5万元(含)以上及10万元以下,须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货比三家竞价。
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实验设备处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研制自制仪器设备,按照《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的特殊需要,现有同类产品无法满足要求,需委托定制仪器设备,申请单位提交报告,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论证。
第十一条 国内外单位、个人向我校捐赠(送)仪器设备,接受仪器设备的学院(系)、部门须提交《接受捐赠(送)仪器设备申请表》至实验设备处,并将捐赠(送)物品清单及捐赠(送)函(函中要注明捐赠(送)目的,捐赠(送)物品的名称、价值、型号、数量等)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国外(境外)捐赠(送)仪器设备的进口手续由实验设备处向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通过后,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接受捐赠(送)仪器设备的学院(系)、部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办理捐赠(送)手续及仪器设备运送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受捐赠(送)学院(系)、部门自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一般仪器设备由各学院(系)、部门自行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仪器设备到校正常使用后,须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按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通过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或由于添加附件等原因增加仪器设备原值,应办理仪器设备增值手续。
第十五条 实验设备处与财务处确保帐帐、帐物相符。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以实验设备处"上海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账"中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
第十六条 个人和单位借用、借出仪器设备应办理借用、借出手续,各单位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加强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借用、借出仪器设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借出手续,借用期限协商确定。
    (二)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除外),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借出单位与借用单位应签订租借协议,并收取租借费,该费用必须入学校财务帐,用于更新维护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定期清点,保证本单位帐物相符。在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验收,确保仪器设备完整、无损。
第十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由所属单位组织鉴定。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当事人凭财务处出具的发票,向实验设备处申请办理设备报损。
 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携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按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后,凭财务处出具的发票,向实验设备处申请办理设备报损。
第十八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时必须到实验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核查手续,确保仪器设备齐备、完好,完成移交,离校人员所在学院(系)、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部门利用率低、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统一调剂。
第二十条 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由调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设备处审批。
向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须经学校国资处同意,由学校上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待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拨。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达到报废年限方能申请报废。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拍卖,所得全额入财政国库,由实验设备处将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核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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