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3/3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6〕34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学校研究,印发《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6年3月3日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申购与论证
第四条  拟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前,应先对我校同类设备进行调研。若学校已有同类设备,须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包含现有同类贵重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与拟申购设备的区别,说明其不能共享的理由。
第五条  经调研,确有必要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购人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和《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
《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包括:
(一)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所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五)效益分析。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和申购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由三人(含)以上(人数为单数)组成,校外专家需占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组论证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经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及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分管校长批复下达后,实验设备处按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属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申购单位须对《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设备申购人须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设备处组织验收,会同申购单位、厂家技术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同时逐条考核该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是否合格。经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填写《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并及时存档。
在上述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或资料损坏、缺失,根据有关规定,采购部门应立即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注明的要求,采购部门应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和《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应对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实验设备处批准。
第四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完成校内3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至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设备管理人员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完成由财政资金购置的校内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后,无特殊情况,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设备信息录入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共享服务。鼓励由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加入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及《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单位按照"收支分离"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鼓励以多种形式共享、开放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根据《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补贴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章 调拨与报废
第十六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各单位应上报至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拨。
第十七条  根据近三年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情况,实验设备处有权对连续三年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报废贵重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并附报废申请报告,由各学院(系)、部门实验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实验设备处,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每年6月初实验设备处发布年度贵重仪器设备考核通知。考核对象为截至上年度5月31日在帐的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时间为上年度6月1日至当年度5月31日。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系统开启后,设备管理人员登陆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写《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确认后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对各学院(系)、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考核结束后,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将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对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上大内〔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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