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6〕71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对原《上海大学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上大内〔2014〕13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大学会议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6年5月3日
上海大学会议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各学院、各部处和各项目组(以下简称各单位)单独或联合主办、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业务性会议所发生的费用。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以下简称会议)。
一、主要原则
1、按照"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的原则安排会议和会议费。
2、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会议审批、规模、过程管理等按《上海大学会议管理规定》执行。
3、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各单位的年度预算,并单独列示。
4、各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会议费预算,并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与本次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我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执行"三、四类会议"开支标准。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不超过如下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3、三类、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00人,其他业务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
三、会议费报销支付
1、会议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收取会务费的会议,应先使用所收的会务费。会议费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结算。
2、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议相关材料,包含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原件)、会议决算总结表(附后)或管理部门批准的会议审批表(附后)。
(2)与会议相关的有效发票(收据)和其他单据;包括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3、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需附消费记录)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会议费公示、报告、监督检查
1、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会议费的使用情况应当作为单位每年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内容。
2、各单位的会议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项目组的会议费使用情况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原《上海大学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上大内〔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