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创建时间:  2012/07/28  周丽娟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上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海大学注册在校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上海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我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统一组织与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上海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我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上海大学勤工助学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 开拓校内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利益,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我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我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个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成才服务中心组织学生报名参与。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参照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学校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与校外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用人单位、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社会用人单位、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等的处理方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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