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成才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初审;负责将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上海大学有效学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六)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核准。公费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学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货款的书面证明);
(二)借款人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借款学生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或人民政府公章。)
(五)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借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学费和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对于直升研究生、专升本学生、西部志愿者,当兵参军的贷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及其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上报学校;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上报。学校负责对该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评议和审核,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与经办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情节严重者,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