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1年6月7日),为了加强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学校环境整洁,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要求。
要求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具体要求:
1、 餐厨垃圾产生餐厅、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2、 餐厨垃圾产生餐厅、部门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3、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4、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5、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规范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6、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7、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饮服中心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8、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饮服中心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9、 餐厨垃圾处置由专职人员每天填写记录台帐。
(新校区餐厨垃圾专职管理人员:李金龙、岑梅珍)
饮服中心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