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者的职能,根据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由上述企业再行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涉及范围及具体内容
本规定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其涉及范围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添置、融资、对外担保、各种损失处置、费用支出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相关法律事项的变更。
三、经营决策权限
(一)资产公司全资企业
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资产公司享有国有全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权。
国有全资企业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资产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二)资产公司控股企业
依照《公司法》规定,资产公司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派出董事须履行事先向资产公司报告制度,事后向资产公司报告情况及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归档。
(三)资产公司
依照《公司法》规定,资产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或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资产公司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学校依法以出资人身份对其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四、报批项目及报批程序和权限
(一)年度经营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须编制至二级科目,并附企业工资总额(包括各类津贴、奖金)和业务费用与年销售额、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比例说明。
利润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企业,授予经营者预算外5万元(急需办理的经营事项)使用权限;利润预算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授予经营者预算外10万元(同上)使用权限。
公司董事会是资产公司和控股公司财务预算审批和预算外授权单位。全资 企业如未设董事会,资产公司(或出资股东)负责财务预算审批和预算外授权。
(二)添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添置包括购买、新建、扩建、改建等;
1、添置固定资产必须书面报告,并写明添置理由,添置品种、型号、数量、单价,资金安排情况,效益分析等。
2、公司经理办公会按预算授权要求自行审定,超授权权限,提出审议意见交上一级机构审定。
3、资产公司和控股企业由董事会审定,资产公司备案。
4、全资企业如未设董事会,由资产公司(或出资股东)予以审批。
(三)资产报废(报损)处置
1、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应收账款坏账处置、存货报废(报损)处置及货币资产报损处置。
2、必须书面报告,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并写明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型号、年限、购买原值、折旧、净值、数量及报废(报损)理由和处置办法。应收账款坏账处置按《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存货及货币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参照《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3、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审议意见,按资产报废(报损)权限处置。资产报废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资产公司备案;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报资产公司批准;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报市教委批准;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批准。
(四)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对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评估;团队评估;效益分析等,作出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作出权威的评估报告。
2、全资企业报资产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定;控股企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报公司股东会审定,交资产公司备案。
3、资产公司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投资项目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定,2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融资
1、企业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融资必须提供详尽的可行性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并列明还贷措施、计划;
流动资金融资必须提供用于何种产品生产,产品市场情况(包括供,销),产品现金流分析,产品效益分析和还贷措施、计划等详尽材料。
2、提供实施担保单位情况和费用以及其他要求。
3、资产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由资产公司审批;
资产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资产公司备案;
资产公司的融资项目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
4、融资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能大于50%。
(六)担保
1、资产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一律不得对外进行担保。
2、资产公司可对全资及控股企业融资(仅限于银行贷款)进行担保。
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符合上述融资所有资料和条件。
3、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条件并以书面确认
4、担保事项须经资产公司办公会议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七)其他重大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批准。
五、经营决策审批报告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讨论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二、对应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