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资产公司、科技园区重要事项议事程序,保证企业决策的民主、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党政班子的管理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助力实现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根据《公司法》、《上海大学二级学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公司、科技园区在科产系统党委的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人才队伍培养、企业干部任免、行政、财务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企业发展方向、干部队伍建设、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企业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不经讨论擅自决定和处理。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举措。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四)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重要事项。
(五)员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企业岗位设置、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和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选派出国、在职进修、职员晋级、年度考核等。
(六)企业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基础设施、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资源的配置和处置,以及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七)大型会议、纪念活动,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等重要事项。
(八)企业内部各类评选与表彰名单,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选,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意见。
(九)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关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以及其他“三重一大”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党委正或副书记和正、副总经理。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部门主任,教授代表、组织员、人事干事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但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书记和总经理共同召集。党政联席会议到会成员不少于会议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组织员负责整理,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共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以后,由组织员或指定人员将会议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工作。除遇突发性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的临时动议,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要遵守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条 提高决策效率,加强对上会议题的必要性把关和审核,避免将一般事务性工作提交会议讨论。对于确定上会的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会议决策打好基础。健全沟通机制,会前党政班子成员要围绕议题充分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避免议而不决。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政职责分工,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坚持一事一议,少数服从多数。议题由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党政正职负责人在最后进行表态,所做决定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过程和所有意见均写入会议记录。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审阅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出席人员签字生效后归档,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向员工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在重大问题处理和政策把握上如发生分歧,应及时协商讨论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协助做好党政联席会议所作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根据要求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抓好监督落实。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科产系统党委负责组织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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