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
习、生活秩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学生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学生宿舍在住学生管理(留学生除外)。
第三条 上海大学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校团委、国际部、信息化办公室、房屋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和学生代表。
第四条 学生社区坚持思想教育、行为指导、学业辅导、文化建设、生活服务、安全防范“六位一体”的功能体系,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为学生建设“安
全、温暖、有意义”的和谐园区和成长家园。
第二章 住宿、退宿管理
第五条 住宿学生须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并自觉遵守住宿协议和公寓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住宿学生在入住时须填写《住宿学生信息卡(表)》,按指定床号、桌号、凳号、橱号等标号一致住宿。不得私自互换房间、床位,不得私占空房、空床位。港澳台学生入住
一周内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住宿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换宿,凭学院签署意见的《换宿申请表》,到公寓管理中心申请,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换宿。
第八条当发生住宿资源整合、公寓楼修缮、专业分流、集中军训、学习校区调整、校
区功能定位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学生所住公寓楼或寝室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学生需服从学
校安排,配合公寓管理中心工作。凭原住地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及时搬迁至指定的楼幢或宿舍。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的同学,须事先申请,经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实行假期临时住宿管理。
第十条 复学学生的返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延长学籍的学生凭当学期选课结果打印件、学业计划安排及《延期毕业学生住宿申请表》到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住宿申请,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
审核通过的学生凭住宿凭单,到指定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凡是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其它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凭《退宿申请表》或有关证明、通知书和管理员开具的《离楼
公物验收单》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离校的日期内搬离寝室。若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和逾期不搬寝室的,学校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
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主动将宿舍打扫干净,交还宿舍钥匙;退宿时家具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办理退宿手续后,
床位不再保留。若需再住宿,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五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首先做好自救和防护、及时撤离现场,并报告公寓当值人员和保卫处,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做好自我防护,并报告校保卫处和公寓管理中心,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进出公寓楼大门须使用门禁卡,一人一卡,防止陌生人尾随进入公寓楼。
第十八条 妥善保管宿舍钥匙,切勿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另加门锁、私配钥匙。因故需临时借用钥匙的住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并及时
归还。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将宿舍床位借(租)给他人。因擅自留宿他人或因床位租借他人等原因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和心理伤害的,按照《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贵重物品及现金要放置妥当。大件物品搬离公寓楼需到值班室登记。宿舍无人时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现失窃等情况,请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和本楼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燃烧纸张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卡式炉等产生明火的器具,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其带离公寓,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配置照明电器及电路,使用时应注意安全。严禁在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电源插座上床。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电器(包括接线板),因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以下物品定义为违章电器或非安全器具,严禁私自带入使用(包含但不限于);
(一)电加热类: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电水壶等;
(二)电制冷类:空调、电冰箱等;
(三)电炊器具类:微波炉、电炒锅、电炖锅、电饭锅、电磁炉等;
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其带离公寓,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助动车(含电瓶车、平衡车、电平板车)以及各类大容
量电池,禁止在公寓内为大容量电池充电,禁止飞线充电(私拉电线至户外);应急灯、台灯、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充电宝等电器充电时要注意安全,离开宿舍请关闭充电电源;经常检查电源线状况,发现磨损、漏电等情况,及时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公寓楼通宵供电,各宿舍应根据本宿舍的寝室公约自觉熄灯。每位住宿学生每月享有5度免费用电额度(仅限于照明电),超额用电费用自付,按月结算,对拖欠电
费的宿舍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第四章 公共秩序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和公寓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者遗失需照价赔偿,责任不明时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和公寓楼增加规定原有配置以外的家具和设备(如洗衣机、热饮水机等)。
第二十八条 爱护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宿舍、走廊、门厅、地下车库、楼顶天台等公共场合不准停放自行车、助动车等车辆(车库除外),不准乱堆物品,不准在公众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袋装垃圾应按时带出公寓楼,保持宿舍、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溜冰、玩球等剧烈活动;不得在公寓楼内高声喧哗;在公寓楼内使用视听音响设备、弹奏乐器、敲打乐器以不妨碍他人为准。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一切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吸烟。
第三十二条 公寓楼内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等宠物。
第三十四条 非本楼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公寓楼。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楼会客制度,会客时注意不要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来访者在进入公寓楼时须签名登记,经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出楼时需登记离楼时间。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管理中心和校医院;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楼内有疑似传染性病症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机构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的住宿调整和安排。
第五章 学生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构建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形成积极向上、温馨健康的社区文化氛围,围绕“寝室文化”“楼幢文化”“亲情文化”“慈善文化”打造学生社区的文化品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和文化建设活动,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国际部、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及院系
支持并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设立楼管会,在公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园区管理、文化建设、卫生检查、安全督导、信息反馈、权益维护等相关事项,以促进学生在学生社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三十九条 每间宿舍,推选一名同学担任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制订好宿舍公约,卫生公约及值日表,认真组织好宿舍的卫生打扫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宿舍同学遵守条例,加强与管理人员的联系,协助做好管理及卫生工作。
第四十条 科学作息,整理好内务卫生,室内垃圾实行分类后袋装化,由值日学生及时清理并带出宿舍倒入垃圾箱。对不履行值日制度,脏、乱、差的寝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整洁有序。公寓管理人员和楼管会会定期开展宿舍安全、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免检寝室、特色寝室和星级文明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有《上海大学本科生社区行为奖惩积分评定条例与标准》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社区行为等级评定标准》,对住宿学生在学生社区的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并录入到社区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学生社区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反馈
给学院学生党支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在学生社区开展“社区学生标兵”、“社区优秀个人”和“社区积极分子”等优秀学生评选活动。根据学生在学生社区的行为积分,参照综合表现择优评比产生,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定期在学生社区开展“特色寝室、星级文明楼”创建活动,对获奖寝室及楼幢予以表彰。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要求整改;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损失的,学生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的,授权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讨论决定,并报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二)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和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包含但不限于),给予书面警告: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或占用空床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改装、挪动或移除宿舍家具及设施的;
(四)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的;
(五)在楼内酗酒的;
(六)违反公寓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如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违章用电,造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规使用公用物品,借用未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八)在楼内高声喧哗、溜冰、玩球、高声收放音响、怪叫、敲打器皿等影响他人的行为的;
(九)向窗外、走廊等公共场所,乱抛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的;
(十)在门窗、家具、墙壁等公共场所及设施上,随意涂写、张贴或散发不文明、不健康、广告等内容的;
(十一)脏、乱、差的寝室或个人在限期整改后仍无改观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包含但不限于),给予通报批评:
(一)私自在学生公寓留宿外人的;
(二)私自将学生一卡通、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及影响的;
(三)私自更换门锁或在门上私自加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违章用电,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及影响的;
(五)携带大容量电池入楼,或从楼内私拉电线至楼外进行充电的;
(六)在楼内使用明火,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及影响的;
(七)在宿舍内饲养或携带昆虫、动物的;
(八)在楼内赌博或者斗殴的;
(九)在楼内从事经营性租赁、修理、销售等活动的;
(十)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十一)存放或使用危险品的;
(十二)故意损坏家具及公共设施,或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
(十三)在楼内(含地下车库、楼顶天台)放置阻碍通道的大型物品(如大纸箱、自行车等),妨碍通行或影响消防通道的;
(十四)阻挠安全消防、住宿秩序、卫生环境等检查工作的;
(十五)住宿学生一学年内受到书面警告的,在第二次受到书面警告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其他影响公共秩序、设备设施运行或环境卫生等行为,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五十条 严重妨碍其他住宿同学休息或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者,将参照《上海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
分。
第五十一条 对当学年违反学生社区规定而累计受到二次通报批评或因违反学生社区规
定而受到上海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者,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按照本条款可勒令其退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寓管理中心。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