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控制制度(暂行)

创建时间:  2008/09/0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财务运营风险。
第二条 适用于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公司(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章 财务管理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
(二)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防范和控制各种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控制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财务管理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健全有效原则。即财务管理控制应涵盖资产公司及下属各企业所有财务人员,以及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三)授权有限和相互牵制原则。资产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应实行统一的授权管理制度,根据被授权的层级、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所处的环境等授予明确的权限,并实行权限的动态管理;财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不相容职务应分离,各岗位的工作均应建立复核制度;
(四)成本效益原则。即财务管理控制应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合理控制成本达到最佳内部控制效果;
(五)标准化和程序化原则。资产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应实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促进各项财务工作规范化;
(六)适时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适应公司所处的环境,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
第五条 财务管理控制的范围及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的范围包括资金结算、投融资活动及对外担保和抵押、收入成本及费用管理、账务处理与财务信息报告、绩效考核、税收筹划与管理、资产管理及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设立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进行准确描述。一人可以多岗,但不相容岗位不得由一人担当。
 
第一节     资金结算的管理控制
 
第七条 资产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各企业应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杜绝坐支现象;坚持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或财务名用章分人保管原则;坚持不相容岗位分人担当原则。
第八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进账必须及时索取单据或开具收据;必须及时、完整、正确的入账。
第九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支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到确实发生、审批齐全、单证相符、金额无误。
第十条 每月5日前各级财务部门由结算会计岗编制上月所有银行账户的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银行余额调节表应由专人复核并由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第二节 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或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管理权限负责下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下属各企业一律不得对外担保,未经允许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各种形式的抵押。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上海上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资产公司财务管理部或投资融资管理部负责处理此项业务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越权、越级以资产公司名义签署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审批权限,由董事会批准。投融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资产公司权益百分之五十。
 
第三节 收入、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收入、成本、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及真实性原则予以确认,不得多计、少计、早计、晚计。
第十五条 原始单据必须齐全:
  原始单据是会计信息质量重要的源头控制环节,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原始单据(有效发票)等为附件方可确认;其他收入应以具备有效原始单据(有效发票和收据)为附件。相关单据应保证真实、完整和准确。
成本的确认应以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基础,并附有相关原始单据等方可确认。其他支出及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费用报销管理细则的规定并附有相关原始单据。
记账凭证编制,除账务调整、转账等各项确无原始凭证外,应根据原始凭证编制。
第十六条 原始单据的审批:
收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单据主要有效发票、企业自制凭证等,原始单据必须履行复核审批制度,发票必须由专人负责验票后,与企业自制凭证相同,必须经过单位领导人或由单位领导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方可作为有效的入账依据。
 
第四节 账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由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及出纳岗共同负责。会计审核岗完成的凭证由会计复核岗负责复核并双方签章;出纳岗不得参与凭证制单等不相容岗位。会计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会计审核岗和复核岗可以一人兼做。资金收、付凭证上必须有出纳签章。
第十八条 账务处理应当做到定期自查与资产公司抽查相结合。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每月对会计核算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产公司应当每月安排专人对下属企业大额凭证进行梳理、抽查,对可疑凭证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九条 财务信息披露应按时、准确、完整。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完成当月账务处理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报表。年终上报会计决算表和国资统计报表,资产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专人负责汇总报表情况,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对外提供的报表、报告、相关数据等均须经专人复核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签章。
 
第五节 税收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各项税法及税收制度要求进行税收计算、按时足额纳税、与税务当局协调相关事宜、掌握最新的税收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纳税资料、单据等必须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六节 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岗应当在资产入库时及时制作资产标签,详细记载资产信息并确保粘贴无误;资产入库后应当针对不同种类资产的特点监督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实物资产应当定期与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盘点、核实资产的数量、使用状态及盘盈盘亏原因,敦促实物管理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出具资产盘点报告,并根据实际资产使用状况及盘盈盘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财务内部控制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财务内部控制以建立健全复核制度为主,以阶段性自查和抽查为辅。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对财务活动按照事项轻重建立单级复核、二级复核及三级复核的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自查,查找内控薄弱点、制定解决方案、跟踪内控完善情况,切实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不定期的对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或专项抽查,对发现的内控薄弱点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以检查内控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的内控执行情况应当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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