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独资、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批程序及权限的暂行规定

创建时间:  2008/09/0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者的职能,根据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由上述企业再行投资设立的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        涉及范围及具体内容
本规定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其涉及范围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添置、融资、对外担保、各种损失处置、费用支出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相关法律事项的变更。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混合性投资(不论长期还是短期);
固定资产添置包括购买、新建、扩建、改建等;
融资指以增加负债、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
各种损失包括投资损失、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坏帐损失。
三、           经营决策权限和项目
1.资产公司独资企业
资产公司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由资产公司履行重大经营决策审批权限。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资产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2.资产公司控股企业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重大经营决策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由派出董事履行事先向资产公司报告制度,事后向资产公司备案制度。
3.资产公司
资产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重大经营决策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或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资产公司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学校依法对其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4.报批项目及报批程序和权限
1)年度经营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须编制至二级科目,并附企业工资总额(包括各类津贴、奖金)和业务费用与年销售额、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比例说明。
利润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企业,授于经营者预算外5万元(急需办理的经营事项)使用权限;利润预算大于10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授于经营者预算外10万元(同上)使用权限。
资产公司是全资企业财务预算审批和预算外授权单位。
公司董事会是资产公司和控股公司财务预算审批和预算外授权单位。
2)添置固定资产
a.添置固定资产必须书面报告,并写明添置理由,添置品种、型号、数量、单价,资金安排情况,效益分析等。
b.公司经理办公会按预算外授权要求自行审定,超授权权限,提出审议意见交上一级机构审定。
c.独资企业由资产公司审定。 
d. 资产公司和控股企业由董事会审定,资产公司备案。
3)资产报损
a.资产报损必须书面报告,并写明报损资产的名称、型号、年限、状况、数量及报损理由和处置办法。
b.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审议意见,独资企业交资产公司,控股企业交董事会审议审定,按资产报损权限报损。
4)对外投资(包括债券、股权投资)
a.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对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评估;团队评估;效益分析等,作出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作出权威的评估报告。
b.投资项目资金额一般不大于净资产50%
c.独资企业报资产公司审议,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定;
控股企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报公司股东会审定,交资产公司备案; 
资产公司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投资项目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定,2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5)融资
a.企业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融资必须提供详尽的可行性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并列明还贷措施、计划;
流动资金融资必须提供用于何种产品生产,产品市场情况(包括供,销),产品现金流分析,产品效益分析和还贷措施、计划等详尽材料。
b.提供实施担保单位情况和费用以及其他要求。
c.资产公司下属的独资企业由资产公司审批;
资产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资产公司备案;
    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
d.融资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能大于50%
6)担保
a.资产公司下属独资、控股企业一律不得对外进行担保。
b.资产公司可对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融资(仅限于银行贷款)进行担保。
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符合上述融资所有资料和条件。
c.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条件并以书面确认
d.担保事项须经资产公司办公会议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7)其他重大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批准。
四、经营决策审批报告责任
对应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OO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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