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条例

创建时间:  2010/03/27  颜文斐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上海大学《关于加强基建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廉洁自律若干条例。

一、基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收受回扣。不准在上述单位报销任何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接受对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三、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各类工程的经济活动。

五、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招投标标的。

七、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准参加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考察和参观。

八、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上一条:建设工程费用支付审批办法

下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受理机构
  • 受理部门:党政办
  •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邮政编码:200444
  • 咨询电话:021-66132222
  •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 电子邮箱:dzb@oa.shu.edu.cn
监督投诉
  • 受理部门:监察处
  • 部门负责人:滕云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606室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021-66132857
  • 传真号码:021-66132451
  • 电子邮箱:sdjwjc@mail.s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