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是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合理有效使用资金、节约工程投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现场签证依据
1、因超出施工图范围,施工单位报请甲方审定的各类工程量与设备、材料增加等内容。
2、因工程设计原因致使实际施工时发生变动,经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协商同意后,由设计出具更修改图纸或技术核定单的内容。
3、因设计、图纸会审与交底原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建筑、结构、与安装图纸矛盾,经现场协商并经甲方领导同意的工作量变更。
4、总体施工或三通一平发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土方工作量增加以及另星的材料、人工等。
5、施工方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6、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其它变更的内容。
二、不可列入签证的范围
1、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又未经现场同意的工作量。
2、施工质量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而需返工的工作量。
3、施工过程中未做好保护,被损坏产品而重新施工的部分。
4、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落实安全措施而失窃的设备物品。
5、专业分包商与总包之间未落实责任,相互有产品损坏的部分。
6、专业分包商完成分包任务,经分项验收合格后交给总包实施管理职责,总包方未尽到保管责任而受到损坏的部分。
7、施工方贪图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内容而增加的工作量。
8、设计图纸不明确而施工方有意违反常规施工所增加的工作量。
9、违反招投标约定口径的内容。
三、现场签证周期
1、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动,施工单位应在变动工程量完成一周内上报签证工作量,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报书面签证。
2、监理收到签证单后,第一时间应和业主反映具体情况,同时着手进行现场核实工作量的工作,一般签证核实应在收到施工方送达书面签证单一周内完成,若涉及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完成。
3、业主应在收到监理送来的施工签证单时,视情况采用三方共同现场核定或委托监理现场核定的办法进行,原则上业主的签证核定工作也应在一周内完成。
4、现场签证应体现及时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同意采用商定方式解决。
5、施工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签证内容,业主或监理书面催促施工方提供变更签证一周后,仍未收到变更签证单的,可视为施工方自动放弃变更签证。
6、涉及工作量减少的变更,可由监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量变更内容,供业主现场核定存档,工程决算时审计部门作为核减依据。
7、现场签证时,如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须向其他二方提供书面意见,获得其他二方认可后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只要有其中一方不认可,则不得延长时间。
8、涉及工作量大、现场核实困难的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暂不受签证时限的约束。
9、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变更签证,监理、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且未提出合理的解释理由的,应视为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
10、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作量变更,监理、业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但施工方不接受监理、业主的审核意见且又不能提供充足的理由,应视为施工方同意审核意见。
四、签证的一般顺序
1、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例会纪要、业主书面意见等而提出。
2、签证必须经监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并确认签字。
3、签证必须经业主项目部书面确认后有效。涉及较大内容的签证,必须报主管领导确认,重大内容应提交处领导讨论决定。
4、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要求而需采取的技术措施,须事先提出方案,经监理、业主同意后实施。
5、因使用部门认定局部设计不合理而提出修改的,应由其负责人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协商同意后请设计出具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也可采用现场商定、签证,作为施工、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