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我校的留学生教育事业,加快国际化强校战略步伐,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学院(系)。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分管校级领导负责主持制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专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检查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第六条 国际交流学院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校各接受留学生的院(系)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院(系)要切实安排好本院(系)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各院(系)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并根据留学生规模设专(兼)职留学生工作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国际交流学院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外事处、武装保卫处、后勤集团、财务处等各职能部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涉及留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访问学者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是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应与国际交流学院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根据各相关院(系)可接受能力制定并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交流学院征求各接受院(系)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院应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院(系)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院(系)与海外达成的接受留学生协议必须报国际交流学院备案,接受各类留学生必须通过国际交流学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部确定。相关院(系)负责留学生的专业资格审查,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当优先接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外国留学生),在完成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招收自费留学生。
第十五条 各院(系)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人民政府也为外国留学生来上海学习设立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校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该项经费。国际交流学院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使用及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上海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经费分配与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根据《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管理条例》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另行制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相关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文化特点和业务基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计划。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计划,由各接收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交流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计算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好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可以按照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六章 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接受留学生院(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院(系)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武装保卫处会同留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共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留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参照《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给予迅速妥善处理。各院(系)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学院、校保卫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管理,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校外住宿留学生变更住址,须向国际交流学院通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JW201表)入境。各院(系)应及时督促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更换来华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各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操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留学生管理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