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辅导员工作细则

创建时间:  2008/12/10  谭婷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辅导员工作细则



    根据《上海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条例》第4章第6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辅导员的条件
    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辅导员应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同志来担任。
    ㈡有一定的理论素养,较强的党性,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㈢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在学员中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开拓创新,无私奉献。
    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㈤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学员的学习和思想,并能及时给予引导和帮助。


    二、辅导员的聘任
    ㈠辅导员一般由离退休干部、调研员、学生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担任。
    ㈡辅导员由党委组织部或学院党委或离退休党支部推荐,本人自愿,经党校审定后才能担任,并由党校颁发辅导员聘任书。
    ㈢辅导员的聘任期为1年。
    ㈣各办学点聘任辅导员,一般按15名左右学员配备1名。


    三、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㈠坚持参加培训班的学习、讨论及其全过程的教学活动。
    ㈡协助党校做好党的"三基教育"辅导工作。
    ㈢协助党校做好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好班组的讨论及考试前的复习工作。
    ㈣深入学员,了解掌握所在组学员的学习情况、学员的意见、建议等,起好学员与党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㈤积极参与和支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优秀学员的评选工作。


    四、辅导员的考核与奖励
    ㈠每期培训班结束时,辅导员要认真总结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益的建议。
    ㈡党校根据辅导员任职期间的实际表现,形成综合意见,反馈给推荐部门。
    ㈢党校将发给辅导员一定的工作津贴。
    ㈣对于辅导员工作突出者,党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上一条:上海大学党校学生预备党员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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