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党校各办学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一、领导机构健全,工作人员落实
第一条 办学点组织机构健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落实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精力到位、任务到位。
第二条 办学点的培训工作,应列入各学院(系统)党委工作的总体规划中,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督查,一起总结。根据《上海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条例》(上大委办[97]第1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各办学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程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特制定如下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二、招生程序规范、相关制度完善
第三条 各办学点每年应举办2~3期培训班,每期培训班的学员应掌握在20~60人之间。
第四条 办学点必须严格按照党校规定的招生制度进行学员的招收工作,并相应地建立起监督机制。
第五条 办学点招收的学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参加过党章学习小组学习,对党的知识初步掌握者;二是必须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报告半年以上者;三是必须听取班导师与指导员及学生社区的意见,并经所在团支部推优者;四是必须经所在党组织综合考核,条件基本具备,并被列为年度发展计划者。
第六条 办学点招收的学员名单初定后,应及时向有关的党组织成员和团组织干部公布,进一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七条 办学点核实后的名单于开班前一周报党校审定;经党校批准后,办学点应及时发出录取通知书。
三、教育内容充实,培训时间保证
第八条 办学点工作人员应紧密联系学员思想和办班实际,不断调整充实完善教学计划,并于开班前一周将具体教学计划报党校审定。
第九条 培训班活动时间不少于50~60学时(其中教学部分应不少于40学时),办班时间跨度不少于一个半月。
第十条 培训班的专题教学内容应不少于五个专题。每个专题的教学时间为3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3学时,讨论时间为2学时。
第十一条 培训班的主要活动环节应包括:开班动员、专题教学(自学、辅导与讨论相结合)、社会考察、学员与优秀党员座谈、录像、测试、小结、结业典礼等。其中,社会考察环节应不少于8学时。
四、教师队伍稳定,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二条 办学点应建立一支较为稳定和具梯队型的兼职教师队伍,并认真落实教师队伍的建设措施。
第十三条 教师的专题教学既能紧扣主题内容,又能把准学员的思想脉搏,有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十四条 各办学点应大力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倡导案例教学法,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努力探索教学新模式和新方法。
五、考核制度健全,结业把关严格
第十五条 办学点对学员的考核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出勤情况、培训期间的表现、考试成绩、学习小结等。
第十六条 办学点应严格执行党校规定的考核评定制度,对学员培训期间的各种表现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合格者,经党校审定后颁发结业证书;凡不合格者,坚决不予结业。
第十七条 办学点对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违纪行为,如小结抄袭、考试作弊等,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应作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员的结业证书,字迹填写应清楚(尽量用打印件),并符合规范。同时应粘贴学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办学点所在学院(系统)党委章做骑缝章。
第十九条 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学员,应在结业证书中注明,并在结业典礼会上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学员在办学点的培训情况,是党组织对其培养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及时反馈到所在的党组织。
六、培训档案完整,归档工作有序
第二十一条 办学点应有健全的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相关档案要求书写字迹清楚,纸张规格统一,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 办学点每期培训档案包括:培训班教学计划、《上海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上海大学党校学员结业登录表》、学员撰写的学习小结、学员考试试卷、培训班总结等。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工作评估细则的解释权在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党校。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工作评估细则从二000年九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