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条例
(修订稿)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精神和学校党委关于"党校培训工作要有特色,要有规范"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工作效益,保质保量地为发展党员工作输送后备人才,特制定如下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培训宗旨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要始终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组织学员认真学习十五大修订通过的新党章,对广大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系统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时代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使入党积极分子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1.党校是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一个重要阵地,校党校对各办学点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负有领导、协调、检查、督促和总结的责任。
2.党委组织部是党委领导下开展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对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组织的责任。
3.党校各办学点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直属所在学院(系统)党委的领导。办学点的组织机构原则上设负责人一名,由学院(系统)党委书记兼任;分管同志一名,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兼职人员1~2名,具体负责培训实施工作。
4.党校各办学点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直接组织者,必须发扬奉献精神,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每一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
1.学员条件
参加党校各办学点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等基层党组织推荐提名、条件较为成熟的同志。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包括研究生)进党校各办学点培训,要求为参加过党章学习小组学习,递交入党申请报告半年以上、经团组织推优、条件较为成熟的近期发展对象。考虑到在一年级学生中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在招收学员时,在不降低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入党时间可适当放宽。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学习,一般为递交入党申请报告一年以上,并被列入近期发展计划的同志,对一线一流的青年入党积极分子,要优先培训,鉴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培训工作由党校单独组织实施,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招生范围
党校各办学点的招生范围原则上限于各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鉴于有些党校办学点在招生生源上存在的实际困难,各学院可通过协商,适当招收其他学院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3.学员录取
党校各办学点负责培训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上报名单后,应及时发出录取通知书。如有情况变化,应及时转告学员所在的党组织。
第四章 教学工作
1.培训班名称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精神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实际,各办学点的名称定为"上海大学党校(办学点)第**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2.教学计划
各办学点应认真制订每期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并于开学前一周报党校办公室审核。
为确保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教学活动时间原则上掌握在40学时。
3.教学内容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主要教材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辅导教材为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和上海大学编写的《大学生入党读本》,教学中,围绕新党章的基本内容,可分如下专题讲授:①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和现阶段任务;②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③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④共产党员的条件;⑤端正入党动机,争取早日入党。⑥中国共产党的宗旨;⑦共产党员的修养;上述专题中第6、7讲视各办学点实际培训情况而定。
4.教学方法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力求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要紧紧抓住行之有效的开班动员、自学、辅导、讨论、社会考察、学习交流、总结等教学环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培训对象的实际,开展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努力做到环环相扣,形式为内容服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教师队伍
根据高校党校办学的实际情况,教员以兼职为主,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党校各办学点所聘的教员,必须热爱党校教学工作和熟悉教学规律,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同时具有较好的演讲口才。党校工作人员要主动加强与教员们的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关心他们的教学工作,共同磋商教学内容,以利于稳定队伍,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工作认真,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结业工作
1.填写学员登记表
每位学员在结业前要认真填写《上海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字迹要端正,内容要真实,学员登记表由各办学点保管。
每一期培训班结业后,各办学点工作人员要填写《上海大学党校结业学员登录表》,上报党校办公室存档。
2.考核
每位学员在培训班学习期间的表现,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平时出勤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学习小结成绩等。在各教学环节中,缺勤两次以下者(含两次),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下一期培训班参加补课,并颁发结业证书;缺勤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学习小结不合格者均不能结业。综合考核成绩评定后,反馈到学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
3.颁发结业证书
每位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大学党校结业证书。各办学点可通过结业典礼的仪式颁发结业证书,并作为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教育的活动。
4.评选优秀学员
各办学点在每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前,在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等程序,评选和表扬本期的优秀学员,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其他
1.党校各办学点的培训经费,校党校将给予一定的资助。
2.党校各办学点兼职教员的劳动成果应该受到尊重,要给予适当的授课津贴。根据各办学点的实际情况,每讲津贴额度(以3学时计算)掌握在40-50元之间(校内教员),80-100元之间(校外教员)。
3.在上海大学实行学分制,选课制,短学期制的情况下,培训工作一般均在业余时间进行。根据各办学点的实际情况,党校给予组织者适当的津贴。
4.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