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入党申请人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上大党校[2007]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上海市科教党委关于在大学生中切实加强党史教育的意见,认真组织好我校大学生入党申请人学习中共党史的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大学生党建工作,结合我校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培训对象:凡打过入党申请报告的大学生都有权利参加培训班学习。培训班名称为"入党申请人学习中共党史培训班"。
第二条 大学生入党申请人学习中共党史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学院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各办学点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各学生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校党校的工作职责是对各办学点开展中共党史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统一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为了规范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培训班统一教材、统一讨论内容、统一命题考试、统一评定优秀学员标准、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各办学点对入党申请人学习中共党史的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学员报名、落实教学安排,组织学员讨论、批阅心得体会、做好考勤记录、抓好学习总结等。
第五条 大学生入党申请人学习中共党史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专题: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毛泽东思想的确立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新中国的成立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与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历史性的跨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
第六条 培训班的培训时间跨度不少于8周,总学时40学时,其中个人自学时间不少于24学时,集中讨论时间不少于12学时,书面考试2学时,总结交流结业2学时。教育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小组讨论、观看录像、书面考试和个人小结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学习成绩评定与结业。学员学习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结业闭卷考试成绩构成,分别占30%和70%。平时考核成绩由平时出勤(10分)、讨论发言提纲(10分)、学习小结(10分)三部分构成,由各办学点负责评定。学员学习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并作为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的必要条件之一;学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期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 各办学点在教育培训结束前,可根据学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综合表现评定优秀学员,并给予适当奖励。优秀学员比例按学员数的20%评定,并在招收"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时优先录取。
第九条 结业考试由学校党校统一命题,各办学点统一组织学员考试和评阅试卷。考试时,要严肃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作0分处理。
第十条 各办学点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的时间、班次以及参加培训的人数。培训教学计划和入党申请人参加培训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一)于开班前一周用E-mail报党校;入党申请人培训结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二)和办学点培训工作书面总结于培训班结束时用E-mail报党校。
第十一条 全面开展大学生入党申请人学习中共党史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教育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和办学点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同时要认真总结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新鲜经验,并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善于创新,从而推进我校的党史教育培训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