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上海大学各类纠纷处理流程及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规范各类纠纷处理流程与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上海大学2007年度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大学各类纠纷处理流程及档案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大学各类纠纷处理流程及档案管理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大学各类纠纷处理流程及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规范各类纠纷处理流程与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处理各类纠纷事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以下四个层面的工作程序,根据纠纷的发展情况逐级予以处理:
第一、首先应该由各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或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如当事人对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解释仍存有异议的,则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校内相应的申诉或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提请申诉或仲裁;
第三、如当事人对申诉或仲裁机构的决定仍不能接受,则可以继续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
第四、如当事人对信访处理答复还有异议,则可以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提出诉讼,此过程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处理。
第三条 如当事人执意不愿按照学校所规定的以上四个层面,逐级进行正常的纠纷处理,学校各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也应该认真作好接待处理。
第四条 以上各级校内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如接受了纠纷处理工作,都应该按要求作出处理纠纷的结论或接待来访意见,并妥善地保存与纠纷有关的档案材料。
第五条 作出纠纷处理结论或作出接待来访意见的部门或机构,应将纠纷处理结论或接待来访意见在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内分别抄送曾处理过本纠纷的有关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任何原始处理档案都应由这一层面的部门或机构保管。
第六条 任何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接待纠纷事宜时,首先应向最先作出处理的当事部门了解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时所产生的相关材料,都应该视为档案,并严格按照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最完整的档案应该保存在最终处理纠纷的部门。
第八条 其它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确须查阅档案的,应经过部门或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当场查阅,一般不得将原始档案借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大 学
二○○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