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办法
(试 行)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德[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 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校(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工作党委及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
二、 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聘任中级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职务,除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历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限: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具备非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工作两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工作五年以上;
3、工作实绩:每年考核合格以上;有第一或第二课堂的教学工作量;
4、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条件(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条件(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编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材或专著(编写部分字数为一万字以上);
条件(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校级以上课题研究(课题须正式立项并已结题);
条件(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在校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全国青年德育论坛、全国高等院校学生工作研讨会、上海市辅导员论坛、上海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年会(学生工作专题))。
5、能较好地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达到学院(部门)规定的岗位要求;
6、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师德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合格、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请参见上大内[2007]116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等。
四、 其他
1、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聘约:受聘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聘期为两年,期满需重新续聘。
4、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应与晋升、奖惩挂钩。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可缓聘、不聘。
5、解聘: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校可将其解聘,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违反聘任合同者;(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者;(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5)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6、辞聘:学校违反聘任合同,教师可提出辞聘,辞聘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7、津贴: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实行校内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8、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9、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
10、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 海 大 学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