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

创建时间:  2008/06/04  郭秀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强化基建(修缮)监管工作,推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健康发展,提高项目的投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上海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特对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实行审计制度,经过审计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工程项目款。
二、学校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统一归口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方式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两种形式。
1.一万元以下零星小修、抢修工程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付款;
2.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
3.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送审;
4.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上级已明确规定了审计单位的按上级规定送审,其他由审计处委托送审。
    三、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对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跟踪审价。
四、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送达的材料:
1.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
3.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包括质量、工程量验收评定单);
5.工程项目竣工图(含修改图)、技术核定单、签证单;
6.其他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如主材、自行采购设备合同和发票)。
所有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资料齐全,缺少有关资料,审计处予以退回,待补齐后方可审计。原决算中,甲方签证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商定的项目,由甲、乙双方负责。
五、闭口合同不作决算审计,可直接办理资金结算。
六、委托送审的工程审计费按沪建建〔2003〕641号文件执行,即施工单位承担核减额5%以上的审计费用。
七、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须按现行定额编制,审计机构依据工程合同、现行定额和有关规定进行审价。
八、学校物业管理中心承做项目,校内结算时剔除税金。
九、资金结算依据审计处同意的审价报告或审计报告进行。
十、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上大内[2006]255号)同时废止。
                                                   
上 海 大 学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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