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审[2001]1号)、中央纪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7]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一般指校内独立负有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其有独立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机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校管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以下经济行为应当负责: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每两年轮审一遍。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离退休等事项前,根据组织部委托,确定是否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并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须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领导干部任期济责任审计,经学校总经济师批准,由审计处实施委托。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所主管部门、单位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1.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执行学校(单位)财经制度的情况;
2.部门、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各项收入的来源及分配使用,是否按规定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问题;有无"小金库";各项经费支出是否有预算,执行情况如何,经费支出的效益、效果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4.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包括采购流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二)单位对外投资、重大经费支出项目(包括对外借款、大额度资金使用报批程序与成效、融资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及创新举措。
(四)上一轮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干部本人执行学校制度情况,遵守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六)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关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以最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年度。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牵头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并下发经济责任审计文件。组织部提交审计委托书,提请校审计处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项目组长,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内容和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同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有关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5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即可进驻被审计部门进行就地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送达审计。
第十七条 评价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调查,符合性测试,综合性评价,从中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进一步调整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收集审计证明材料,收集材料的主要方式有:
(一)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四)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人员的座谈会;
(五)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核查所发现的问题;
(六)必要时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会议记录资料;
(七)分析计算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等。
审计人员通过不同方式收集的各种审计证据,必须进行鉴定、综合评价,使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四)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等;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做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二)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查证结果;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部门 (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将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是否恰当;
(三)审计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六)提出的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审计意见是否适当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报、抄送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海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由审计组长指定审计档案立卷责任人,全程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最后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应当收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有:
(一)审计通知书、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三)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
(四)与具体审计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五)其他应当收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树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意识。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质量标准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对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被审计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其会计资料可视为基本真实地反映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
(二)被审计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差距较大,其会计资料视为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其财务收支认定为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其财务收支认定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其财务收支认定为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评价
审计处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可通过相关指标的分析、比较,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推进工作初期,首先要做好审计事项的合理性评价,包括:
(一)工作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工作实绩与历史同期水平比较;
(三)工作实绩与同类部门、单位先进水平比较。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定期分析和研究审计结果。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设备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组织部和审计处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名单;
2.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3.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
4.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记录;
5.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将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及个人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审计情况。
(四)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会资料;
2.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3.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六)实验设备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所审计部门的专用设备负责抽查,提供抽查结果;
3.对审计中发现的专用设备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七)后勤集团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所审计部门的家具设备负责抽查,提供抽查结果;
3.对审计中发现的家具设备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1.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例会;
2.遇特殊或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接受审计过程中,有拒绝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在制止其违纪、违法的同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纪、违法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相关责任的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大委[2002]73号同时废止。
上 海 大 学
二○○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