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审计跟踪制度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了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有效落实审计建议,结合《上海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审计处(包括接受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应根据规定程序提交审计报告(含审计建议,下同)。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学校相关分管领导,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
二、经学校领导审定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据此作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处送达的审计报告后的60天内(或按审计报告要求的具体时限),将整改或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审计处。
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或执行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可酌情延期。
五、对重要审计事项,学校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的90天内组织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实施效果,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
七、学校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执行审计报告的整改措施及效果进行必要的检查,形成书面意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通报有关情况。
八、对拒不执行或不按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会同审计处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执行程度和落实情况,是考核、评价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也是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十、本制度以及未尽事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 海 大 学
二○○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