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用效能,切实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调节身心,使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学校的关怀,使福利费的使用更好地起到激励作用。现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管理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提取年度福利费。
第三条 福利费专款专用,由人事处、校工会共同管理。福利费实行两级管理,学校根据提取标准下拨部分福利费到二级学院(系统),由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四条 人事处、校工会每年年初拟定全校年度福利费使用预算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按预算执行,年终由财务处提供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和列支范围
第六条 享受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学校聘用的人才派遣人员。
第七条 福利费主要用于学校有关福利方面的开支,使用范围包括教职工生活福利相关的项目,如教职工(含60年代初国家困难时期支农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慰问教职工费用、教职工的有关保险、体检、教职工的疗休养、部分教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以及其它为教职工福利所需的支出等。
第四章 福利费的使用
第八条 教职工各类困难补助及慰问
1、教职工大病补助及慰问病人
教职工患病属于大病范围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系统)签署意见,由校工会给予大病补助,并在教职工生病住院期间安排探望慰问。
2、困难教职工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和国庆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多层次慰问活动。由学院(系统)统一上报困难教职工情况,校工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议并确定慰问金额。
3、节假日教职工慰问
主要包括教师节慰问、生日慰问、暑期送清凉、寒假送温暖等项慰问等活动。
3、支农教职工春节前补助
每年春节前给予支农教职工一定的困难补助,平时若发生特殊情况再予以酌情补助。
4、征地养老职工补助
根据国家政策给予征地养老职工定期补助,春节前一次性补助,平时若发生特殊情况由所在学院(系统)酌情补助。
5、定期遗属生活补助
教职工去世后,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保险
学校将根据需要和福利费承受能力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
第十条 教职工体检
每年组织教职工年度体检。
第十一条 教职工疗休养
组织教职工疗休养、各类专项疗休养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疗休养活动。
第十二条 家属医疗补贴
符合家属医疗补贴条件,但目前尚未被纳入本市家属医疗保险范围的教职工家属发生医疗费用时,由校医院审核,人事处根据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保障基金
主要用于学校残疾人的困难补助等。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福利性事业支出
主要包括残疾人事业、校工会举办的各类文娱活动、健身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福利费的使用参照学校教职工各类困难补助的范围内使用。由分工会提出使用项目,由二级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二级教代会进行报告,并由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人事处、校工会分别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文件中所列内容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大内(1999)第238号文自本试行办法通过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