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国资[2011]12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国资[201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严格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投资和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批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审议批准学校各项资产的年度配置计划与调剂方案﹑校内单位改制方案﹑重大资产购置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对外投资事项﹑重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重大产权纠纷调处方案;
(三) 领导和组织全校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 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五) 对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按规定权限对学校各单位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对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负责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三) 参与学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大资产购置项目的交付验收;
(四) 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与评价;
(五) 负责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合规性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学校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的监督工作;
(六)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及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督管理;
(七)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统计报告﹑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的具体工作;
(八) 负责学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产表现形式﹑类别和用途不同,学校明确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处、房地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图书馆、档案馆、后勤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国有资产,详见"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为各单位或新设机构、新进人员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包括资产的校内调剂调拨、上级部门调拨、接受捐赠、学校自制自建和市场购置、租赁。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争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非学校预算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使用非学校预算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必须依照国有资产分类管理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办理资产登记、入库、建账、建卡等手续。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制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各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及各单位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合同规范、权益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落实具体责任人及职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查,做到账卡、账实相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各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擅自将自用资产挪作他用。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严禁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及报批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益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按规定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就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校内调拨、校外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及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的产权登记事项;组织校内相关单位在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资料,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处。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校内单位或经营性项目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 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 学校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
(四) 校内单位或经营性项目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资产评估报告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事宜。
第三十三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及校内单位根据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学校及校内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校内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 学校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校内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 市教委及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向市教委及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定学校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落实实施资产清查的具体事项,指导及监督学校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资产清查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及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学校各单位应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资产台账,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各项资产使用、保管、维修保养、收益等情况,定期编制本单位资产信息报告报送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核对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各项信息与数据,对各单位资产使用及管理状况进行绩效分析与评价。定期就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构成、变动、结存、使用等情况编制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国家法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认真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服从和配合监督检查;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 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不及时向上反映的;
(二)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办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失职等行为,造成学校利益受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上海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收缴其不当得利;情节严重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 不按规定建立资产管理与使用规章制度,不按规定建立和记录资产台账,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不按规定落实资产责任人,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资产报告,不按规定接受各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二)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出租、出借资产,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设置担保;
(三) 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缺失、损毁的;
(四)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
(五)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擅自截留、私分及挪用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上海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校内单位,按照《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