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 海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一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和总分类核算;归口管理全校货币性资产。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编制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及处置预算,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各项资金收支计划及对各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规定核算和分配学校国有资产收益;
(二) 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对各项资产的变动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资产明细分类账、资产卡片帐帐、帐卡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盘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理,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三) 督促、指导校内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卡片、台账、资产明细分类账册,按规定进行记载与登记;
(四)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有价证券和票据﹑债权债务等)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五) 负责校级各项货币性资产的收入﹑支出和保管;
(六)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货币性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和清理;
(七) 及时办理到期有价证券和应收票据的兑付;
(八) 及时清理各项债权债务。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其主要职责为:
(一) 建立健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维护;
(三) 对涉及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和登记;
(四) 对冒用﹑滥用、损害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等不法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与查处。
第三条 实验设备处归口管理全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低值设备和器材)。其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 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四) 负责归口管理的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审批、验收鉴定工作;
(五) 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校内共享共用、调剂调拨事项;
(六) 负责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 负责归口管理的废旧仪器设备、物资的处置事项;
(八) 定期、不定期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对资产性能、资产保管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理;
(九) 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价;
(十) 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卡片和国有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工作以及国有资产信息资料的汇总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后勤集团归口管理学校行政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后勤用各类材料、燃料和消耗物资。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行政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学校行政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招标、采购、自制、验收、维护、维修工作,负责后勤用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的招标、采购、验收、仓储保管、领用、对外转让等事项;
(四)定期、不定期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对资产性能、资产保管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理;
(五)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价;
(六)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校内共享共用、调剂调拨事项;
(七)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事项;
(八)负责行政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卡片、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第五条 基建处归口管理在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物资。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现场管理、工程物资采购、工程验收管理、基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修改、实施学校的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办理年度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各项申报手续;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落实选址、组织设计勘察、施工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 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和落实质保措施工作;
(四) 负责办理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土地闲置期间的管理及合理利用工作;
(五) 协助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基建资金,做好各项工程预算、结算工作;
(六) 负责基建项目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工作;
(七) 负责基建工程物资的招标、采购、验收、领用、保管工作;
(八) 负责在建基建项目、工程物资等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的盘查核对﹑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全校所有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其主要职责为:
(一) 拟定学校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全校所有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登记、产权证明的定期检验和更换工作;
(三) 制定全校公有用房(办公、科研、教学等用房)的配置、处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负责学校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系统房的综合管理;
(五) 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构筑物的维修计划和维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六) 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的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七) 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的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与评价工作;
(八) 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卡片与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的盘查核对﹑信息资料的汇总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管理与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 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定、申报、维护与维权工作;
(三) 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四) 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无形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核及权限范围内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工作;
(五) 对各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与查处;
(六) 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无形资产卡片(档案)的建立与登记﹑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及其产权。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配置、处置计划及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落实实施;
(三) 负责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 负责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报废的清理与处置事项;
(五) 负责学校图书馆机构馆藏的建立与维护;
(六) 指导校内各单位资料室图书资料的配置、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图书资料的清理与处置工作;
(七) 负责校内各单位资料室图书资料信息整合、共享共用工作;
(八) 负责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类资产的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的盘查核对﹑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第九条 档案馆归口管理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其主要职责为:
(一) 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保管与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卡片与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的盘查核对﹑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保管维护和领用交回制度,各项资产应明确具体保管人员及保管维护责任,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保管与使用人员应按学校规定及岗位职责要求使用﹑保管﹑维护各项资产,经常检查并改善各项资产使用状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性能良好;按规定登记资产台账,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资产使用、保管、维修保养、收益等情况;服从和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保证自身职能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及利用学校教学设施、体育设施、会务设施、后勤设施及其他资源向校外单位、个人开放,应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对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上述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予以制止或要求其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利用学校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及利用学校教学设施、体育设施、会务设施、后勤设施及其他资源向校外单位、个人开放所取得的收益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未经校长办公室审查同意,任何社会组织、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均不得擅自冒用、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校长办公室应严格审查申请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者的资质、资信及使用理由。对经授权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的社会组织、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应逐一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再具备使用条件的,应收回使用权。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等用于商业或盈利活动的,应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所收取的收益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因履行职能或职务需要,使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单位、个人使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包括校外单位、个人与校内单位、个人合作使用,校内各单位、个人非履行自身职务职能需要使用),应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使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用于商业或盈利活动的,应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所收取的收益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督促责任人或指定专人及时清理、结算与催收,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列明后续措施。
财务处应对数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项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与法律措施,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经营性单位(项目),应按学校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按规定缴纳税金并向学校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经营活动及成果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督促其及时足额向学校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外债权投资应限于下列范围:
(一) 国库券、中央各部委政府债券、上海市地方政府债券;
(二) 中央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上海市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三) 国家另有规定可以购买的债权投资品种;
(四)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并报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债权投资品种。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风险控制,办理各类大额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信托存款应以中央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上海市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为主。
办理信托存款及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应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整体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部门整体资产对外出租或托管(承包)经营等重大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其他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由资产占有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的日常管理与出租资产的使用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校内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对外出租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租资产应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重大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的租赁协议由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其他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的租赁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
资产租赁协议的续签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对外出租与承租方发生经济纠纷及涉讼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授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对外出借,由资产占有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和备案。
重大出租、出借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外出借资产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出借单位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借资产的使用监督。
对外出借资产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对外出租资产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校内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拟调拨资产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固定资产编号、调拨理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行政手段在校内单位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
校外无偿调拨(划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市教委、市财政局无偿调拨(划转)书面通知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方案,主管校领导批准;一次性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超过规定限额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九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置换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置换方案,主管校领导批准;一次性置换的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超过规定限额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双方置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均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和置换资产的具体处置事宜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房屋和构筑物的报废,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 对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的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置;
(三)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继续使用的其他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报废;
(四)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或使用经济性等原因已不适合继续正常使用的资产,经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批准提前报废;价值(账面原值)超过规定限额的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 因人为因素致使资产不能正常继续使用而需提前报废的,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提前报废;价值(账面原值)超过规定限额的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 无形资产因超过有效期或技术进步原因致使失效或失去使用价值及价值的,经无形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报废的具体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报废资产作出鉴定和估值,并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报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货币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因短款、被窃、被抢、被骗、被冒领等原因发生损失的,由保管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提供公安部门或学校武装保卫处报案及结案证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事宜。损失数额超过规定限额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因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涉及诉讼,被法院判决裁定败诉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等原因发生损失的,由经办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附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证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事宜;损失数额超过规定限额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对外投资因被投资方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被投资方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或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出现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附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明和交易凭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事宜。
4、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因被窃、被抢、被骗、被冒领等原因发生国有资产缺失或人为因素致使国有资产毁损的,由使用保管单位提交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提供公安部门或学校武装保卫处报案及结案证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损失数额(账面原值)超过规定限额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资产台账和重要资产档案,从实物量和价值量两方面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各项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保养、收益、处置及变动等情况。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资产台账和资产档案的记录,结合年末资产盘查情况,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编制本单位资产信息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信息报告包括报表和说明两个部分:报表部分主要反映上报单位资产的价值、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说明部分主要是对报表反映的有关信息进行简要说明,并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重大变动事项做出具体解释。资产信息报表主要包括:"资产占有及使用情况表" 、"重要资产明细表"、"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盘盈及盘亏情况表" 、"国有资产收入及分配情况表"等及其附表。
资产信息报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方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资产分类帐,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帐帐核对,定期、不定期与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帐卡、帐实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分类账、各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资产信息报告等数据信息,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就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构成、变动、结余、使用及绩效等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就全校国有资产总体状况、构成、变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使用收益、资产使用和管理状况绩效分析与评价情况等向学校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要求,及时编报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等国家法定的国有资产信息统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