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关于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的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度上海大学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大学关于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的实施办法
上 海 大 学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上海大学关于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的实施办法
(2013年度上海大学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不断提高上海大学教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结合学校工作岗位特点和进修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长远规划、突出重点、按需培训、学用一致"为原则,结合岗位特点,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择优推荐学科发展需要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进修和培训。
二、基本要求
1、须为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由学院(部门)推荐。未经学院(部门)推荐和学校同意进修的教职工,应在录取后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2、学院(部门)推荐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应同时满足如下两条:①学校新的发展方向或交叉学科所急需;②国内尚无现成的毕业研究生可供选择。
辅导员岗位人员在职攻读学位参照国家及上海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应在本校工作5年(含)以上,且近五年考核结果中至少有一次"优秀"。
3、参加其它各类进修与培训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在本校工作2年(含)以上,进修培训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符合或相近。
三、审批程序
1、攻读硕(博)士教职工审批程序
(1)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规划,制定下一年度进修计划,在每年学校通知的时间节点内报送人事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推荐,研究生专职委员由研究生工作党委统一推荐,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由机关党委统一推荐。
(2)学院(部门)负责人向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作情况汇报,陈述推荐理由和意见。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议。
(3)被批准人员在录取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签订《培养协议书》。
2、其它各类进修与培训的教职工审批程序
(1)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发展建设和师资队伍规划,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在每年学校通知的时间节点内报送人事处。
(2)被批准人员在录取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签订《培养协议书》。
四、经费安排
攻读硕(博)士的教职工,其培养费用由学校、学院(部门)各承担二分之一;参加其它各类进修与培训的教职工,进修与培训费用按相关政策办理。
五、职责和待遇
1、对学院(部门)推荐攻读硕(博)士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承诺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需为学校工作五年且不能改变原岗位类别;对毕业后未满服务年限而因个人原因离校者,按培养协议规定处理。
2、对学院(部门)推荐参加其它各类进修与培训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承诺进修与培训结束后需为学校工作两年;对未满服务年限而因个人原因离校者,按培养协议规定处理。
3、对学院(部门)推荐参加进修与培训的教职工,培养期内的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职务聘任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上海大学关于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上大内【2006】265号)同时废止,此前所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