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上海大学理工科类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学校产学研和区域合作发展战略,鼓励广大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与知识服务社会活动,维护科研人员在横向科技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横向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持续发展,依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或技术交易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社会资金并由委托方所支付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的研发、服务或交易经费。横向项目(理工科类)经费经过科技处认定后,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校科研、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监管职能,严格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的规范管理;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支持保障和监管责任,对横向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等基层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全体人员,严格按照横向项目的合同(协议)执行,依照法规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认真负责完成好科研项目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横向项目(理工科类)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后,进行经费分类管理。主要费用类别包括:(1)管理费;(2)项目直接经费;(3)项目间接经费;(4)项目劳务费。各类费用所占比例见表1。
表1 理工科类横向项目各类费用所占比例
横向项目
|
管理费
(%)
|
项目直接经费
(%)
|
项目间接经费
(%)
|
项目劳务费
(%)
|
理工科类
|
10
|
≥35
|
≤35
|
≤20
|
横向项目(理工科类)管理费以实际到校经费10%计收,基于实际到校经费的横向项目直接经费、项目间接经费和劳务费具体比例的划分,在表1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基于横向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第五条 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后,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根据横向项目经费内容,财务处分别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6%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税率6% )",并依法纳税。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可用从商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税额抵扣,且只能用于已缴纳增值税的同一项目,抵扣税额以该项目已缴纳的税额为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税额经税务局认定后,抵扣税额将被退回相应的项目经费中,并归属于项目直接经费。
需要办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税额抵扣,经税务局批准免税备案后,已缴纳的税金将被退回相应的项目经费中,并归属于项目直接经费。
第六条 项目直接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元器件费、测试费、计算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据实报销)、通信及网络费、资料费、停车费、汽油费、通行费、会议费、出版费、税金等科研直接支出。
横向项目经费中购置的重大物品,除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产权归委托方外,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七条 项目劳务费主要用于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务费用支出,包括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及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的支出,以及项目终期结题、鉴定或验收的专家评审劳务费用支出。
项目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度的20%,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经学院或部门及科技处审批后方可领取,同时依照国家税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劳务费支取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 项目间接经费主要用于绩效奖励、公务接待等科研间接支出费用,其中绩效奖励费支出额度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度的15%。绩效奖励费额度的50%可以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期支取,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横向项目中期绩效奖励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二);绩效奖励费额度的剩余50%必须在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并由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证明后方可支取,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横向项目结题绩效奖励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三)。绩效奖励费支取申请表需经学院或部门及科技处审批同意,且所支取的绩效奖励费依照国家税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项目直接经费的支出类别,可以在项目劳务费或项目间接经费内支出,但反之不予允许。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确属需要,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横向项目设立子项目申请表"(附件四),经学院或部门及科技处审批后,可以设立子项目(单独立卡),并由项目负责人明确子项目负责人和经费使用用途,同时整个项目的经费分类必须符合横向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结算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证明,横向项目经费的剩余经费可以结算。结算时,横向项目经费剩余费用的60%可以提取项目组成员奖励金,并依照国家税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其余40%剩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其它科研项目预研。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认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工程实施或重大装备研发类横向项目,且该项目合同经费≧200万元,其中采购设备或支付工程款的经费部分,经审定批准后可认定为横向经费二,其管理费收取比例和使用范围见表2;项目其余经费使用均遵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表2 横向经费二管理费收取比例和使用范围
横向项目
|
管理费(%)
|
设备采购费或工程款(%)
|
横向经费二
|
1
|
99
|
横向经费二的具体认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递交科技处进行审核与认定,并经学校分管科研副校长予以审批;其中,该部分经费支出内容及数额应在认定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并由项目负责人按申请约定严格执行,不得挪作他用。横向经费二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五。
横向经费二的剩余经费不可以结算,但按照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可继续用于其它科研项目预研。如横向经费二的剩余经费补足10%管理费,则该部分经费使用可遵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