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上 海 大 学
2013年11月7日
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二、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党委、财务处、监察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整理并报送本校国家奖学金材料。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统一由研究生院进行管理。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
六、申报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在读上海大学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处于休学或延期毕业状态的研究生(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除外)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七、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校、学院(系、所)通报批评者、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均无资格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①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
② 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上海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获得。具体规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学科特点自行制订。
③同一科研成果不得用于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如"研究生学术节"、"研究生艺术节"、"研究生体育节"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八、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专家推荐意见(博士研究生可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可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可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2.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上报上级相关管理部门。
3.对获得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十一、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十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规定,并报研究生院进行备案。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2〕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