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上 海 大 学
2014年1月3日
附件: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贵重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与论证
第四条 拟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前,应先对我校同类设备进行调研。若学校已有同类设备,须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包含现有同类贵重仪器设备工作情况、与拟申购设备的区别,说明不能共享的理由。
第五条 经调研,确有必要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购人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和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
论证书内容包括:
1.贵重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所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贵重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 效益分析。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和申购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校外专家需占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组论证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下达后,实验设备处按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单位须对《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设备申购人须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设备处会同申购单位、厂家技术人员进行开箱验收。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后,申购单位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和《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实验设备处批准。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校内30万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后,设备负责人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校内由财政资金购置的,价值在10万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后,无特殊情况,设备负责人应及时将设备信息录入上海大学贵重仪器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共享服务。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为鼓励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多种形式的共享、开放使用,充分发挥贵重仪器的最大效益,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的补贴,具体申请细则见《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六月初下达年度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的通知。考核的对象是截止上年五月三十一日(含)在帐的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时间段为上年的六月一日至本年的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系统开启后,仪器负责人登陆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写《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填写完毕后,经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逐级审核确认后上报至实验设备处。最终由实验设备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考核结束后,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十八条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第十九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设备保管单位可上报至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拨。
第二十条 根据近三年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情况,实验设备处有权对连续三年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
第二十一条 凡属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由报废设备所属单位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并附报废申请报告,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